我国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新条例进一步严格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也将源于《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联合国标准GHS),由国家安监部门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届时,检验检疫部门将严格按照名录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及包装落实检验,对检验不合格及未申报检验的产品将根据有关规定不准予其出入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相应处罚。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相关企业,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该条例,及时掌握新条例以及涉及的新目录,采取有效措施,为今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出口、使用、经营和运输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