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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侯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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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闽侯县实际,闽侯县食安办9月2日印发了《闽侯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

  《办法》明确规定根据举报人的举报信息详实程度以及所提供证据的价值大小,举报奖励级别共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该案货值的5%、3.5%、2%给予奖励,每件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县政府批准,最高可获10万元奖励。

  依据《办法》规定,下列八类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在举报奖励范围之内:(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奖励举报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也给予奖励。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作者:佚名 来源: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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