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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小法庭”遍地开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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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目前各地出现了不少消费维权巡回法庭、小额诉讼法庭、民事速裁庭等针对民间小额简易案件的法院派出小法庭,实行一审终审诉讼。这些“小法庭”的开设,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普通民众接近司法,维护其自身权益,使司法平民化,这对实现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的和谐、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就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而言,司法诉讼程序较为烦琐,审限也较长,延期审结几乎是家常便饭,没有几个消费者愿意为很小的一点损失,或者仅仅为讨个说法而几个月成天往法院跑,耽误不起那个工夫。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在于,大多数消费者都有一种搭便车心理,总是希望别人出面来讨回公道,而自己坐享其成。显然,维权不经济、不方便,以及拘泥于传统民法的填平规则,消费者不可能自发形成具有现实威慑力的打假力量。
 

  依照经济法理论,政府可以利用自身公权对民间这种平等的民事交易关系进行必要的干预,通过制度创新,使消费者敢于、便于、乐于从事打假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完全可以使消费者打假变得有利可图,而《食品安全法》甚至将赔偿额度提高至十倍,这为解决民间打假不经济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要形成全民参与的打假维权运动,在消费者和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必须要有一个有效衔接机制,建立适合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前文提到的小法庭,便是很好的衔接。
 

  其实,这种思路在国外早有实践。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设立了小额法院,专门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澳大利亚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中专门制定了方便消费者投诉的简易程序,在各州都设立了小额投诉法庭,可以判决10万澳元以下的赔偿;新加坡设立的小额申诉裁判庭,专门受理数额不超过2000美元的消费者或商人的投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则设有小额钱债审裁处,审理不超过5000港元的钱债纠纷。近年来,欧洲许多国家也开始采用小额投诉法庭制度来解决消费者索赔问题。
 

  我国目前出现的那些小法庭,就借鉴了这些模式。当然,要想让这种小额法庭真正发挥作用,还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一方面,要在相关法律中增加有关小额消费纠纷与群体诉讼的争议解决内容条款,并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引入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消费者和国家利益提起诉讼的职权;另一方面,要切实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通过设立侵权最低赔偿金、增强对受害方的补偿性赔偿、严格直接损失赔偿并明确规定间接损失赔偿等方式,增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信心和动力。当然,还要创新维权方式,如仲裁委员会可以在消费者协会内部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消费争议仲裁案件的日常受理工作,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小额消费纠纷仲裁规则,由独任仲裁员按照简便程序审理,免收或优惠收取仲裁费等。此外,还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在行政监管上,要解决好几个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和管不好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赋予各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执法权力。
 

  谁都知道,消费者是假冒伪劣的直接受害者,只有让消费者都行动起来积极维权,形成一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民间打假力量,假冒伪劣现象才能得到根本遏制。我们相信,随着小法庭的不断建立和普及,消费者的打假积极性和主动性一定会不断提高,民间打假力量最终能够逐渐形成。

作者:胡立彪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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