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于9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62条。《办法》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并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在规定的区域(点)、时段内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相关信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摊贩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办法》明确,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食品经营企业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