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2007年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的通知
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生产企业: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的有关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将对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进行2007年年度审核(以下简称年审)工作,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限:
2007年3月31日至2007年6月30日。
二、年审方式:
(一)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年审材料;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查,其抽查比例占全国生产企业总数的30%。
三、企业应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提供如下年审材料: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原件;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年度审核申报表》1份(见附件,可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www.chinasafety.ac.cn)“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专栏下载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hinasafety.gov.cn)“专题服务—检测检验—劳动防护”专栏下载);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四)生产场所证明;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本企业上年度所有批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四、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年审栏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注明日期,并给予公告。
五、对年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依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的规定,撤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给予公告。
六、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超过年审时限的或无正当理由延期报送年审材料的企业,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七、企业应按规定交纳年审费用。
八、年审材料报送邮寄地址如下:
收件单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收件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