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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忽视证单签发和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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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是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后签发的结果证明文书,它承载着出入境货物通关、议付货款、明确责任、办理索赔、仲裁及诉讼等一系列重要使命。而证单签发日期、截止日期作为证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证单的法律效力。错误的单证日期可能会造成货物不能通关、索赔失败甚至在诉讼中败诉等一系列严重后果。
 

  对此,笔者结合多年工作实际,就证单签发日期和证单截止日期的确定,作一些思考。
 

  证单签发日期(签证日期)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签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检验检疫证单一般应以检讫日期作为签发日期。”
 

  笔者认为,所谓检讫日期,就是针对某一个报检批检验检疫工作全部完成后得出确定结论的日期,这里的关键点是“得出结论”。有的结论在工作现场就可以得出,如清洁验舱;有的结论须在实验室出具检测结果后与有关检验依据进行对比,然后方能作出判定,如进口棕榈油;还有的结论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后才能得出,如多港分卸的进口铁矿砂,在样品检测报告出具后,还需要与减载地检验检疫机构所出证书的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才能得出本批货物的最终结论。
 

  在工作实际中,如有以下三种情形发生,将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甚至纠纷。
 

  以拟稿日期作为签证日期。若检讫日期与拟稿日期为同一天,或是实施电子监管的非拦截批,则没有问题;而如果拟稿日期与检讫日期不是同一天,以拟稿日期作为签证日期则不够准确,因为在实际检验检疫工作中,拟稿日期一般晚于检讫日期。以出口货物为例,此种情况下以拟稿日期作为签证日期将导致证单有效期偏长,从而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风险甚至纠纷。
 

  以审核日期作为签证日期。《签证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对施检人员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施检人员按检验检疫规程等标准施检后填写检验检疫记录、出具检验检疫结果,并根据需要拟制证稿”;第九十二条规定“施检部门核签人员:负责审核检验检疫记录、检验检疫结果和证稿等”。由此可见,得出检验检疫结论的是施检人员而不是审核人员,因此,笔者认为以审核日期作为检讫日期是不准确的。
 

  随意填写签证日期。实际工作中此种情况时有发生。签证日期的填写必须能够在检验检疫原始记录中找到合理的出处,并且符合《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随意填写签证日期,除了不符合相关规定外,还极易造成证书及原始记录上各种日期之间的逻辑错误。
 

  证单截止日期
 

  《CIQ2000数据录入指南》中指出:证单截止日期应为签证日期的前一天加上单证有效期。在实际工作中,确定证单截止日期时常常简单地以签证日期直接加上单证有效期,导致证单截止日期比正确日期推后一天,而证单截止日期的一天之差有可能造成通关、结算、索赔、仲裁等事项上的诸多纠纷。例如:签证日期为2011年6月3日,证单有效期21天,那么证单截止日期应为2010年6月23日。在实际操作中,本例中的证单截止日期常被计算成6月24日,这显然不符合《CIQ2000数据录入指南》的要求。
 

  综上所述,证单签发日期和截止日期作为证单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检验检疫证稿拟制、审核、复审人员应重视其准确性、逻辑性,改变以往做法中不科学、不严谨之处,不断完善细节,使检验检疫证单这一检验检疫工作成果的最重要载体能够更好地发挥其法律作用。
 

  (作者单位:张家港检验检疫局)

作者:朱彬彬 陈弋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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