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
7月25日早上8点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在今年“3·15”曝光的河南“瘦肉精”案件中,制造销售“瘦肉精”的5名被告开始接受法庭的公开审理。
制造、销售瘦肉精的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其中被告刘襄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严厉惩处制造、销售瘦肉精的犯罪行为,必将给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以沉重打击。
庭审揭开犯罪黑幕
开庭后,辩护人、公诉人、法官一一入场就座,5名被告人陆续被法警带入法庭。旁听席坐满了几百名来自各行各业的听众。四名公诉人面前,都堆着近一尺高的起诉材料。
8时40分许,公诉人开始对5名被告宣读起诉书。
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瘦肉精具有相当的毒性,动物食用后会在动物组织中形成残留,特别是可以残留于肝、肾、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残留有盐酸克仑特罗的肉及其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痛、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长期食用可诱发恶性肿瘤等后果,严重者可致人死亡。
在庭审过程中,5被告人制造、销售瘦肉精的来龙去脉逐渐清晰:
被告人刘襄,湖北人,曾在一家制药厂工作。2007年初,刘襄、奚中杰明知国家严禁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生猪,且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为攫取暴利,共谋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供生猪饲用。
二人商议:双方各投资5万元,刘襄负责技术开发和生产,奚中杰负责销售,利润均分。2007年8、9月份,刘襄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试制出盐酸克仑特罗后,与奚中杰一起带样品到河南省先后找到被告人陈玉伟、肖兵进行试验、推销。
陈、肖二人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生猪流入市场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仍将盐酸克仑特罗卖给收猪的经纪人试用,得知效果好后,遂将信息反馈给刘襄、奚中杰。刘襄等人将该盐酸克仑特罗称为“刘襄产品”,开始大规模生产,陈玉伟、肖兵进行大量销售用于生猪饲养。
在这期间,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作为湖北某制药厂化验员的她也参与到了这些违法的活动中。
大肆制售瘦肉精谋取暴利
法庭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3月,刘襄、奚中杰共生产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700余公斤,奚中杰、陈玉伟、肖兵销售后非法所得250万元。被告人刘鸿林明知人食用使用盐酸克仑特罗饲养的猪肉有害身体健康,仍协助刘襄购进原料、进行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
2007年10月至2009年6月,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盐酸克仑特罗(原粉)1200余公斤,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130余万元。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奚中杰还单独从迟名华(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盐酸克仑特罗(原粉)230余公斤,销售金额140余万元,非法所得30余万元。奚中杰与刘襄共同销售及其单独销售金额440余万元,非法所得160余万元。
2007年8、9月至2011年1月,肖兵将从刘襄处购进的13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销售给倪陆昀(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300余万元,非法所得60余万元。
2007年10月至2011年3月,陈玉伟将从刘襄处购得的600余公斤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兑入淀粉,用搅拌机搅拌后,使用刘建业等假名销售给河南省博爱县的贺群启(另案处理)等人,销售金额200余万元,非法所得约70万元。
五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盐酸克仑特罗,经过层层销售途径,最终销至河南、山东等地的生猪养殖户,勾兑饲料用于饲养生猪,致使大量该类猪肉流入市场,给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造成严重危害,并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据了解,仅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为处理该类猪肉制品,损失人民币达3400余万元。焦作市辖区销毁含“瘦肉精”生猪773头,经济损失112.8万元。2011年3月16日至5月27日,焦作市辖区生猪出栏量明显下降,日出栏量减少2120.13头,比往年下降49.76%,焦作市辖区生猪养殖户收入损失1.61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鸿林伙同刘鸿丽(另案处理)将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进出库单等书证销毁。被告人刘鸿林归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藏匿在湖北省丹江口市的刘襄抓获。
危害公共安全不容置疑
这是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之间在法庭上的对话。从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对“瘦肉精”的危害有明确的认识,也的确存在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的行为。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生产瘦肉精需要国家批准?”
奚中杰:“知道。”
公诉人:“人吃了瘦肉精喂养的动物是否有危害?”
奚中杰:“有。”
肖兵也在法庭承认,明知道国家有规定不允许在养殖业中添加“瘦肉精”。
公诉人问他:“为什么国家不允许在饲料里添加盐酸克仑特罗?”
肖兵:“据说对人体有害吧。”
辩护人:“你怕不怕卖出去会导致食品安全事件?”
肖兵:“怕。”
据肖兵在法庭上供述,一般猪在长到150斤后,就开始在饲料里添加“瘦肉精”。他从刘襄等人那里购买到“瘦肉精”原粉后,用1比35左右的比例稀释,然后再卖给他人。养殖户在得到稀释后的“瘦肉精”,再稀释几千倍添加到饲料中。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辩解自己不知道危害有这么大。但是对于“瘦肉精”带来的危害结果,法庭认为,刘襄作为一名曾在制药厂工作过的工程师,奚中杰担任药厂销售人员,刘鸿林作为有资质的药剂师等,不可能不知道“瘦肉精”的危害。
在法庭供述中,被告人刘襄供认自己制造“瘦肉精”时间长了,就会手发抖,心发慌。他的妻子刘鸿林也发现丈夫有这样的症状,也承认是长期制造“瘦肉精”的一种副作用。
公诉人认为,虽然被告人辩称对具体危害不清楚,但这却意味着危害可大可小,而被告人是放任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且在客观上也存在大量非法生产“瘦肉精”的行为,并通过销售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售瘦肉精国法不容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明知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喂养的生猪,人食用后会发生危害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大量非法生产用于饲养生猪的盐酸克仑特罗,并将盐酸克仑特罗销售给生猪养殖户,致使使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大量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户、肉制品企业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在本起案件的共同犯罪中,刘襄和奚中杰共同提起犯意,共同出资,研制、生产并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襄研制、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时间长、数量大、区域广,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奚中杰不仅参与投资研制、生产盐酸克仑特罗,而且大量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用于生猪养殖,所犯罪行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兵、陈玉伟明知刘襄、奚中杰研制出对人身健康、生命有严重危害的盐酸克仑特罗,仍积极参与试验,并大量销售给众多生猪养殖户,且系最主要的销售者,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亦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鸿林明知刘襄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仍协助刘襄购买部分原料,帮助销售“瘦肉精”,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