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得力”属于合理想象?
——关于“监管不力”的思辨(之二)
6月份CPI指数达到6.4%,创历史新高,其中,食品涨幅最大,仅猪肉价格上涨就贡献了70%。可以说,食品价格上涨为通胀预期的管理制造了不小的麻烦。然而,值得思考的是,我们没有听到任何关于物价监管不力的声音。是什么原因让物价部门不为价格失控负责任呢?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发改委为了稳定物价所做的努力,一遍又一遍约谈上市公司,甚至是约谈市场调节成分极强的跨国企业,让这些以成本定价格的企业延迟涨价或不许涨价。这些令人不解的举措尽管最终无效,但也彰显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姿态和良苦用心。无人责难他们并非不以成败说事,而是人们深谙价格体系的市场化原理。
那么,为什么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就容易惹来监管不力的说法呢?这要从有关部门在职能设定及行使的角度来反思。仅就食品安全来说,相关部门经常在某些行业的管理上反复强调严防死守。特别是在局部产品质量问题酿成社会性新闻之后,相关部门超常积极:运动式执法,刮风式检查,以及坚决打击、严格整顿的表态,让公众在慢慢接受了这些部门的领地意识的同时,也把保姆角色加给了这些部门。这样的思维模式背后透着两个先验的定式,一个是企业的不可靠性,另一个是政府部门的绝对正确性。当然,在市场运行的实践中,人们已经习惯于对政府部门的认同。但是,这并不代表企业的不可靠。作为市场主体,企业竞争的综合实力中一定包含着对国家法律的适应能力。否则,主体责任之说也就无从谈起。
没人怀疑政府部门对于企业资质与环节的检查的必要性,然而,出现问题的企业几乎不是条件不具备,而是超常利用了他们掌握的生产技术来降低生产成本。这种明显的违规行为一般都不是宏观管理者可以监管得到的。但是,我们经常看到,一旦某个企业出现问题,就是一个地区甚至全国的相关部门的大检查,这分明是在暗示公众,问题的出现是我们检查不到位,而只要我们检查了大家就可以放心了。结果,公众的依赖心理导致一旦再出现类似问题,自然把怨气撒在相关部门。这是否也在提醒我们,以应付的方式处理问题往往会弄得我们应接不暇。
一位基层质监局长曾经思考过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社会上经常出现刑事犯罪,而不见哪个公安局长被问责?他要表达的潜台词不言自明。这其实涉及到公民主体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相似性问题。顺着他的思路,我们是否可以这样发问,我们不会因为出现了药家鑫而在每个开车的大学生旁边派一个跟车的警察,我们也不会因为有家庭暴力而在每个家庭安装监控摄像头。当你为某个行业或企业的局部问题拉网检查时,是否在强调这一问题的必然性和全面性,以及和自己的关联性。
与千万家企业相关联的是千万种产品,这些产品的可靠性由它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国家相关规定从《产品质量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严查严处就是尽到了本分。所谓监管到位或监管得力都是一种合理想象。以市一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处来说,4~6人的设置已经是不少了。而全市的食品企业数百家、上千家。食品分类又是千奇百怪、不一而足。哪个产品都有一系列的制作程序。作为质检部门成为食品专家再去监管食品显然不现实。那么,是否可以说没有用食品专家管理食品行业和企业,就是监管不力呢?
作为宏观管理的政府部门所负的责任归根结底是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转。保障秩序就是服务型政府的本分与本职。就像赛场上好的裁判一样,及时处罚违规运动员,就是对不违规运动员的最好的服务。基于公平、保障公平,是政府管理市场的宗旨。有了公平,才会有市场秩序。任何时候都会有市场竞争主体因竞争的不规范而遭受处罚,政府部门只要严肃处罚,就是保障公平和公正,也就维护了市场秩序。如果一定说监管,那么,这也算得上到位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