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网站公布《保健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意见稿要求,保健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保健食品,并在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召回计划,并应及时对被召回的保健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召回的保健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重新用于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