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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企业如何跨越“专利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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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一年半的中国地板企业应诉美国“337调查”有了终裁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1月11日公布的消息显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于本月5日裁定中国被诉企业专利侵权成立,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
  这是一个令许多人心头沉重的结果,又一个走出去的企业撞上了“专利墙”。因为这个“一锤定音”的终裁令,使中国地板出口企业不能再向美国出口任何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如果要在美国市场销售,必须向Unilin公司“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费”,这让我国地板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丧失了价格竞争力。

  ■新闻回放

  木地板企业撞上“专利墙”

  2005年7月,美国UnilinBeheer以及荷兰Unilin、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依据美国337条款状告总部设在上海的圣象集团等中国10多家地板企业地板锁扣专利侵权。要求ITC依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款展开调查,并对每家企业出口的地板按每平方米征收1美元专利费。此举涉及中国5000家地板企业,每年出口量达1.75亿美元。一旦裁定侵权成立,中国所有的涉案产品将永远不能进入美国市场。

  此后,我国企业先后组成4个小组,在全球范围内招聘律师团应诉,总应诉费超过800万美元。其中,常州的3家企业组成的应诉团还聘请了布什选票官司中力助布什登上总统宝座的知名律师菲利浦代理官司。

  经过三轮调查取证、庭审,2006年7月底的初裁结果对中方有利,认定荷兰Unilin公司的779号专利无效,836号专利部分无效,绕道设计产品“第7号锁扣”不侵权,在官司进展过程中U鄄nilin还主动撤出了对486专利侵权的起诉。

  但是终裁结果却“天翻地覆”,将中国企业推上了极为不利的境地,其中对常州企业影响尤甚。常州市是全国强化复合木地板主要生产基地,有“中国复合地板之都”之称。仅横林镇就有131家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约占全国的1/3,出口约占全国的40%%。受美国337调查影响,已有少数复合地板生产企业遭遇退单。

  据常州市地板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表示:“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只有两条路,要么起诉,要么接受终裁结果。”常州企业仍有在法律上翻身的机会———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但这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时间漫长,结果难料。

  至于接受结果,这位负责人表示绝非“坐以待毙”,而是奋起自救。目前已有两家企业决定购买专利,更多企业却不愿意重演“DVD大战”后中国企业只能购买专利、赚取微利的历史,决定另辟蹊径。

  ■相关数据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信息,近年来,中国企业越来越多的遭遇美国“337调查”,仅2004年关系到中国企业的“337诉讼”就达到45起,涉及大陆企业的有22起。

  2006年12月中旬,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了“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及‘337’诉讼实务论坛”,与会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瑞德说:“现在ITC有26个正在调查的‘337诉讼’,其中15个与中国有关。”专家表示,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时只要敢于应诉,获胜机会会很大。如2003年、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案,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新闻分析我国走出去的企业为何频撞“专利墙”

  其实,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频频遭遇国外的“专利墙”。从DVD、彩电、摩托车到数码相机、MP3芯片、汽车和电信设备等20多个行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来自国外的专利诉讼正进入高发期。

  进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六个年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围追堵截”,反思一次次或成功或失败的专利诉讼案时,我们还能简单再把原因归结到不熟悉知识产权国际游戏规则上吗?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面对知识产权,修改了刑法,降低了提起刑事诉讼的侵权金额标准;建立和完善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追究体系;健全了执法机制等。上海对外贸易学院WTO研究教育学院副院长邱贵溪说,我国目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达到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WTO相关协议标准。

  既然遵守了“游戏规则”,国内企业怎么还会撞“专利墙”?有关专家表示,国外侵犯我国知识产权情形的出现并不是制度规则有问题,实际上,面对WTO规则,我们一直在强调“义务”,强调“遵守”。一句话,本土企业还没拿起WTO规则这把双刃剑,去行使权利。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副局长宋和平表示,中国加入WTO的后过渡期,当开放的承诺都已经实现的时候,“我们要全面履行世贸赋予我们的权利”,中国要更好地学会利用WTO规则,从企业的层面应用这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本土企业要注意“义务”和“权利”的平衡。

  ■专家观点

  面对“专利墙”我国企业的出路在哪里

  “投身”国际标准

  面对“专利墙”中国企业该怎么做呢?中国前驻法国大使、外交学院院长、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吴建民说,中国应该积极参与规则制定的过程。

  复旦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沈丁立指出,由于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尚缺乏定价优势,要求中国遵循美国所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要付出的代价是不公平的。这种夹杂了强烈国家利益色彩的标准,不仅限于“美国标准”,“日本标准”、“欧盟标准”等都必须三思。

  对于目前“专利标准化”趋势的出现,本土企业要更加注意专利与标准之间的差异和融合。本土企业之间要“合作”,建设本行业的自律组织。它可以开展成员间的交流、合作、调研、推广等工作;在应对国外专利纠纷时,它可充分利用各成员所特有的资源、资金和人才,形成合力。

  国内企业要真正成为规则制定的参与者,需要挖掘各种不同的渠道与外国企业在“一张桌子”上公平谈判,与他们“平起平坐”。长虹海外事业部部长罗光强就曾表示,TCL通过收购汤姆逊公司彩电业务,参与到美国ATSC和欧洲DVB(数字视频广播)数字电视标准的制定。这同时表明,本土企业可以探索在WTO规则之下切实可行的措施,融入到国际标准制定的行列,而不是在国际标准制定后。拥有涉外专利人才

  早在2004年“DVD收费”之讼爆发后,国内许多DVD企业就开始频繁咨询法律专家,以酝酿对国外DVD权利人提起更多、更大规模的法律诉讼。毕竟,专利之战结果如何,往往有赖于懂国际贸易规则的人才。如不久前,江苏常州一家电动工具公司得到了一批多功能电锤的外贸订单,但产品却被外方认定“侵犯”了德国博世公司产品的外观结构。常州这家公司赶紧邀请多名深谙国外专利制度的法律、技术和市场专家,集中攻关。结果专家们发现,当把操纵按钮缩减为一个后,产品的结构就彻底改变了并变成新技术,从而避开了专利雷区。如今,常州这家公司每年有十几万台的产品打入了世界制造业强国德国的市场,而博世公司也干脆用上了来自常州的电锤。

  涉外专利人才的欠缺,已成国内企业与国外技术巨头打交道中的心腹之患。如果没有专业知识与涉外贸易知识,肯定会频撞“专利墙”,更谈不上加以利用并反制对手。

  掌握关键“武器”———核心专利

  要真正走出专利大棒的阴影,最终出路还在于自主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研究中心的魏衍亮博士曾表示:如果不是不合理的专利费,中国DVD企业不会遭受毁灭性的打击,但如果不是不合理的收费,中国充当的也依旧是只有自己才津津乐道的“世界工厂”角色。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信息产业领域,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约占33%,国外约占67%。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不到国外的一半。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企业要从源头上解决专利问题,还需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专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朱雪忠教授表示,国内企业还可拿出自己的专利同相关国际专利组织展开“专利互换”,通过“专利互换”来获取更多资源。专利互换有利于企业之间的互补,还可以避免相关纠纷。他坦言,这是个很有效的方法,从技术贸易上讲,是“双赢”。

  本土企业还要警惕知识产权的国际抢注和恶意注册。专家建议,国内企业要有超前意识,做好事前预防,而也要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在本土企业同国际组织、相关国家之间“搭桥”。

  ■名词解释

  美国“337调查”源自“337条款”,因美国的《一九三○年关税法》的第337节而得名,后经三次重大修订。现“337条款”明确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若判定违反“337条款”,ITC将签发排除令,指示美国海关禁止该批产品的进口。“337条款”将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分为一般性不公平贸易做法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公平贸易做法,但几乎所有的“337调查”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中国企业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在“337调查”案件中,中国企业感受到了“337调查”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是应对的难度,还有金钱的花费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



作者:记者林莉君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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