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发出通报,针对(EC)2160/2003号法规“自2010年底起,除非符合25g沙门氏菌含量标准,否则原鸡类育种禽群、蛋鸡、嫩鸡和火鸡鲜家禽肉,不得投放市场供人消费。”的规定,特制订鲜家禽肉沙门氏菌食品安全标准细则法规。该标准细则是为肠炎沙门氏菌(Salmonella Enteritidis)和鼠伤寒沙门氏菌(Salmonella Typhimurium)而设置的。该通报的拟批准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拟生效日期为2011年12月1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