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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2月1日实施新地方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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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地方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生产规范》已于2006年12月26日发布,将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前段时间,市民对饮用什么样的水更安全,产生了一定的争议。新地方标准的实施,将更加保证市民的饮水安全。

  新地方标准规定,用于加工的水源水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委托的省级以上的审批机构所批准的饮用天然矿泉水,并对卫生防护区做了严格的要求,规定:第一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15米范围内,必须设置隔离墙。第二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居住区、厕所、水坑等。并严禁进行可能引起含水层污染的经济工程活动。

  第三防护区在泉(井)外围半径应大于100米,在该范围内,禁止排放工业、生活废水等。以上三级卫生防护区界必须设置固定标志。

  对矿泉水采集的卫生要求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工揭露型管井或天然出露型泉均应按允许的开采量开采;对于天然出露型矿泉水应当在清除泉口周围风化残积层和污物基础上建立密闭的自流式建筑物以防止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观要求,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同时,在保证矿泉水的微生物指标符合标准和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性与主要成分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产工艺。此外,产品标签上应表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鉴定的批准的批文号及特征性界限组分含量范围。

  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规范的出台将大大促进饮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质监部门提醒消费者选择饮用水时需慎重。

作者:佚名 来源:中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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