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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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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经营买卖活动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二手家电经营者在收购旧家电时要对出售人信息进行登记;经营者在出售旧电器时要向购买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由商务部条法司发布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于6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23日。
 

  商务部此次拟定这一管理办法主要是为规范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同时也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对包括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5类二手家电的经营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办法要求在收购旧家电时应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从个人手中收购时,应当登记出售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从企业收购时,还应当登记企业营业执照有关内容。办法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内容包括产品类别、商标、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和生产日期等。同时,经营者要查验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状况,性能情况和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以此作为定价依据,并将查验结果和收购价格一并记入旧家电档案资料。
 

  二手家电的经营者如果对所售产品自行进行过维修、翻新的,也应将产品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在销售二手家电时应向购买者出示产品档案资料,不得刻意隐瞒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
 

  规定同时要求,所有销售的二手家电应当在显著位置粘贴旧货标志,并在旧货市场或政府部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销售,同时应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保修服务,未张贴“旧货标志”的产品均不得销售。同时规定强调,对于已丧失全部使用价值、需要报废以及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都不能再流通销售。
 

  办法指出,未将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及翻新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记入产品档案资料的,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维修、翻新后拆解下来的废弃物,未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擅自进行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规定中还鼓励旧货市场建立健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及时进行统计并发布,包括销售产品品名、商标、产品类别型号、数量、单价、经销商、购买者等内容。同时鼓励旧货市场特设报废家电储存专区,并提供报废家电集中收集、运输的服务。

作者:宗樾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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