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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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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啄木鸟”市场“揪虫”
 

  近日,定居沈阳的职业打假人闫友到山东烟台打假。仅仅两天时间,闫友靠打假在烟台获赔3000余元。针对闫友的做法,多数烟台市民表示,正是因为市场有假货存在,才产生了他这样的专业打假人士。
 

  揪出超市假冒名牌
 

  据悉,闫友来烟台后,在大润发超市发现一品牌进口啤酒和另外一品牌葡萄籽油,都没有标注“储存条件”,随即购买了790元此类啤酒和葡萄籽油。闫友在该超市还发现,一种品牌床品冒用中国名牌,随后与朋友买了该品牌2200元床品。
 

  闫友说,进口食品分装后在国内销售,必须按照中国的法律,标注“储存条件”,否则就涉嫌违法。根据《食品安全法》42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事项的第六项就是贮存条件。该种品牌床品系列产品中,只有一种蚕丝被获得了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可是该品牌床品却借机将旗下的几十种产品包装上都冠以中国名牌产品的称号,冒用中国名牌,欺骗消费者。
 

  6月9日上午,笔者跟随闫友持购物发票到烟台有关执法单位举报超市问题产品,要求超市给予10倍赔偿。
 

  问题产品被下架
 

  6月9日下午,闫友和执法人员来到大润发超市。32件该品牌床品、3桶进口啤酒和1桶进口葡萄籽油被执法人员下架。截至发稿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10日17时许,经协商,大润发超市在退货处理同时,给予闫友1倍赔偿共3000余元,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为什么10倍索赔变成了1倍赔偿?闫友称,根据国家法律,发现问题产品完全可以要求10倍赔偿,但自己只要求1倍赔偿,只是希望对商场起个警示作用,给商家提个醒。
 

  职业打假该不该
 

  56岁的闫友说,发现假冒商品然后购买,再进行索赔是作为一个职业打假人每天的工作,既能达到提醒商家的目的又能获得赔偿,是一种“双赢”。尽管有很多人质疑他受利益驱使去打假,但闫友告诉笔者,自己家境并不需靠“打假”挣钱,完全是因为对假冒商品深恶痛绝。闫友说:“我研究过大量的法律常识和政策规定,因此知道‘知假买假’并没有触犯法律,而且相信大部分人是推崇这样的行为的,我针对的只是无良商家。”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称谓,闫友认为:“我不喜欢这种称谓,我喜欢称我是‘职业维权人’,或者是‘市场啄木鸟’、‘市场清道夫’。”
 

  对于闫友的作为,不少市民表示,面对闫友,几种人可能感到惭愧、心虚——一是造假者,二是售假者,三是监管者。而作为普通公众,应该向闫友学习维权意识和维权方法。也有市民认为,也没必要把闫友之类的职业打假人塑造成英雄,他们打假以“获利”为结束显然并不崇高,他们对于社会的意义在于让一些人心虚,但假货的杜绝,根源在于更有效的监管。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光认为,这一现象首先反映出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还需进一步健全。最突出的表现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单项法规。
 

  另外,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出现漏洞,如在“三包”规定中,电脑、汽车等还没有被列入其中,使这些商品出现问题无法可依。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这一法律的细则,缺乏单项的保护法,比如医疗、美容、食品加工等,造成处理这些具体问题时无法可依。
 

  其次,假货盛行不是通过所谓打假产业化的方式可以解决的。以打假为业者的出现不会使制假售假者从根本上放弃这个行当,只是增加了假货的成本。
 

  第三,对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者的法律性质认定,近年来学术界争论不休,肯定的是,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不存在什么公正与否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产品质量有技术监督负责,市场有工商负责,违法行为有公安部门处理。职业打假者的出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执法部门的力度缺失。
 

  随后笔者走访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得到的是同一答案,主要是企业点多、面广、线长,执法人员配备太少,这是造成假冒产品存有销售市场的空间的主要原因。

作者:赵金忠 莫言 纪殿国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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