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据《新京报》)
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4年来尽管问题食品报道屡屡见诸报端,然而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大规模的召回仅三鹿奶粉一次。原因何在?企业不自觉履行问题食品召回的义务,而法律对企业履行这一义务缺乏有效的约束和震慑,种种原因导致问题食品的召回在我国成了一件稀罕事。然而,新《规定》尚未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我们必须追问和解答这样一问题,对于问题食品,企业或消费者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却不自觉召回,怎么办?该如何处罚企业呢?新《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新《规定》只是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却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罚责,这显然是一重大缺陷。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吗?这值得怀疑。
另外,新《规定》规定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销售。这又给我们提出一个新的问题:我们能否单纯相信和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复杂工作,并自觉进行补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从实际情况看,这恐怕也很难实现。
因此,新《规定》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尤其要防止企业不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和问题食品在被召回后再次回流到流通领域这两个重要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