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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曝光27种“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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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曝光27种“霸王条款”

涉及美发、洗染、房产中介等行业
 

  “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这样的消费格式条款在消费活动中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有关部门表示,这类条款涉嫌违法,经营者逾期不改将受到行政处罚,最高罚款3万元。
 

  据悉,北京市有关部门先后共收集各类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过消协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279条,对存在问题“霸王条款”依法进行了审查,主要涉及房地产中介、家庭装饰装修、机动车销售、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美容美发、洗染、沐浴、健美、洗车等行业。首批公布的“霸王条款”有10大类27种,包括: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应该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设定消费者承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其中的第8类,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表现包括,“该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者“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以及“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中国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高汉就此表示,以往打折机票不能改签、不能退换的情况有可能得到改善。“民航售出的飞机票,打折之后不退不换不得改签,是霸王条款的一个具体表现,不能因为是打折,就取消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剥夺了消费者应该享受的权利。”
 

  据有关部门介绍,公布这些并查处这些“霸王条款”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家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有关部门将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商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等明令禁止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不法商家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据了解,此前,北京市消协点评首批5类典型霸王条款。其中,针对“在场地使用过程中,如有人身伤害,本公司不负责任。”消协点评指出:出租场地的经营者,应当对场地和附属设施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因场地或其附属设施及服务存在安全隐患,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要求经营者赔偿。

作者:杨阳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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