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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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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政府、福州市食安办牵头召开了由市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参加的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新闻通气会。会上,市政府将把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福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内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7种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以下7种情况予以问责:1.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2.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3.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4.发生制售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5.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被中央、省主要媒体曝光的;6.辖区内制售伪劣食品窝点、私宰窝点等半年以上失察、失控、失管的;7.辖区内同一类型食品安全事件连续发生3次以上,得不到根本治理,或被省市有关部门明察暗访发现食品安全问题3次以上,没有彻底整改的。
 

  根据福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签订的《2011年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凡对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单位将被“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当年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卞弋 江东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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