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李某在一电器城闲逛时,发现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照相机标价为2380元,而这款相机当时的市场价是3300多元。李某喜出望外,当场掏钱买下这款相机。李某刚出门,电器城店员便追了出来。原来,制作价格标签的店员看走了眼,将本应为3280元的标签抄成了2380元。店员说明了情况,要求李某将差价补上,或者,将相机退还。李某坚决不肯。他说:“咱们银货两讫,哪能反悔?你们抄错了标签是你们的错,谁有责任找谁,碍不着我的事。”
电器城派人到李某家做了几次工作都不见效,于是将李某告到了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要求李某补足差价900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因电器城店员过失,导致相机标价与实际价格相差900元,电器城与李某的买卖合同系电器城基于对合同的误解订立的,对其利益亦造成了较大的损失,符合重大误解的要件。故对电器城要求李某补足差价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此,法院判决李某给付电器城900元差价款。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于重大误解,法律赋予了救济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就本案而言,电器城在发现错误后,立即向买方李某说明情况,或补差价,或退货,但被李某拒绝。电器城因重大误解而享有撤销权,其可以要求李某补足差价,也可要求对方退货。
法官同时强调,当事人的撤销权是受一定限制的,以保护善意方的合法利益。即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换言之,若当事人逾期行使撤销权,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