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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罪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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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表示

避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罪轻判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日前就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已于去年9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审慎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轻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相关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
 

  熊选国表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发生在食品生产、销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剂、饲料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对象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食品的流通范围广,一个货源发生安全问题,往往会波及多个地方,而相关案件采取属地管辖原则,由当地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涉及到关联案件的量刑平衡问题。同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指导职能作用,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指导,使一批案件顺利审理和宣判。
 

  针对下一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侧重点,熊选国透露,全国法院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关的受贿、渎职犯罪。全国各级法院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法律,严惩犯罪分子,威慑潜在不法分子,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环境。对于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通过督办等方式加大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我们会进一步对量刑进行规范,依法从重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处于生产、销售源头的犯罪分子。不断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
 

  人民法院还将依法从重打击收受贿赂、包庇纵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腐败分子,以及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相关人员或企业不构成犯罪,但涉及行政违法而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者发现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法院还会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佚名 来源:综合新华社消息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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