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9月10日,某市质监局依法对辖区内某商场销售的KY-RHOT型反渗透净水器(俗称自动售水机)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产品(不带加热和制冷功能)配套使用的电线组件未经“3C”认证,IC卡读写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调查显示,经卫生部审核,该产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为了解情况,执法人员对商场负责人进行了调查。商场负责人表示对该产品配套使用的电线组件未经“3C”认证及IC卡读写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不知情。随后,商场负责人与净水器生产厂家进行了沟通,反映了质监部门发现的上述问题。净水机生产厂家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质监部门调查时,承认生产、销售的净水机配套使用的电线组件未经“3C”认证和IC卡读写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执法人员与电线组件和IC卡读写机的生产厂家也进行了联系,两厂家分别承认生产销售的电线组件未经“3C”认证、IC卡读写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据此,执法人员对该商场销售的净水机进行了立案查处,认为商场存在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3C”认证电线组件和IC卡读写机行为。
分 歧
根据以上情况,在进行案件审理讨论时,该市质监局案审委员对以下问题存在分歧:
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商场销售的净水机是在流通环节发现的,而且该产品不在“3C”认证和生产许可证目录范围内,根据职能分工,质监部门没有管辖权。有的案审委员认为,应该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通报净水机、电线组件和IC卡读写机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质监局,由他们进行查处。
案件违法主体认定的问题
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商场,根据地域管辖原则,质监部门只能对辖区内违反质监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净水机的生产厂家,虽然净水机整机不需要经过认证,但是在生产净水机的过程中,生产厂家存在使用未经认证的关键元器件的事实;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的违法主体应该是电线组件和IC卡读写机生产厂,应分别对两厂家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八条;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应该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条,净水机是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符合《特别规定》的规定,应该按照《特别规定》的第三条进行处罚。
案件的定性问题
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净水机案”;有的案审委员认为,该案应该定性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认证电线组件和IC卡读写机案”。
分 析
最后,经过讨论,该局认为净水机不需要通过“3C”认证,也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对流通环节的该净水机,质监部门没有管辖权,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该通报相关厂家所在地的质监局,让他们组织查处。
针对讨论出现的重大分歧,请教各位同仁,本案质监部门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有管辖权,应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违法主体和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编 后
同一个案例,在管辖权、违法主体认定、适用法律以及案件定性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本文中,作者表达了其对这一案件的种种疑惑,并希望大家共同参与探讨,我们希望,广大读者能积极参与到对这个案件的探讨中来,阐述您对这个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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