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启动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
争创质量领域最高荣誉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开展“2009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表彰和宣传一批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总结和弘扬近年来质量工作取得的成绩,树立质量先进典型,开创质量发展的新局面。
《通知》明确,今年拟表彰2009年至2010年度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100(家)名,其中有16(家)名为中央企业,由国资委组织推荐。
《通知》指出,“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产品(或服务)质量较高,在全国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其中成绩突出的授予“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标兵” 称号。“全国质量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授予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和企业一线人员,其中成绩突出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将授予“全国质量先进个人标兵” 称号。《通知》同时公布了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条件。
《通知》规定,此次申报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和个人可自愿申报,也可由所在地质检部门初荐。各省质监局负责受理申报,并会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审核,联合向本省质量兴省(市)工作领导小组或本省人民政府汇报,形成推荐意见,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相关材料。质检总局将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评比和筛选,经公示后确定最终的表彰名单,并拟于9月份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章、证书。
《通知》最后要求,各单位要将表彰工作作为深入推进质量工作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动员,认真做好受理工作。要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发现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集体,推出一批具有典范作用先进模范,弘扬先进,鼓舞士气,开创质量工作新局面,推动我国质量水平再上新台阶。
据悉,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是经中央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质量管理领域唯一的表彰奖励制度,是目前我国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质检总局质量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今年表彰工作的基础上,质检总局将总结经验,并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质量奖励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国国家质量奖励工作,为提升我国产品质量营造浓厚的质量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