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升温,一些不懂网络、没有支付工具、没有网络设施的消费者也跃跃欲试。于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线下代购”出现了。
简单地说,“线下代购”(也叫网上代购)就是消费者要求他人帮忙从网店购得所需物品,并给代购者一定报酬的消费方式。虽然此举受到一些消费者追捧,但代购中存在种种问题和漏洞,也让人很是苦恼。主要表现有以下三种类型:
2011年1月,于虹以20元手续费,让代购者代购一款数码相机。可时间过去了一个半月,也没有收到货。于虹遂要求代购者担责,代购者却一脸委屈:我只是帮你做事,怎么还要我赔偿?
2011年2月2日,李湘通过代购获得一辆童车。可打开包装一看,竟然已经严重生锈。李湘当即要求网店退货,但遭网店拒绝,理由是:我并没有与你形成买卖关系,你凭什么找我?
2011年3月9日,王芳通过线下代购从美国买了一双运动鞋,花去800多元,没想到鞋子竟然印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就此问题,网店推代购者,代购者推网店,就是没人担责。
消费者要避免“线下代购”纠纷,关键是要防患于未然。一是要选可靠的代购网络平台,最好是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电子商务,对于私人开建的代购网站要认真审查其资信情况。二是要代购人提供购物凭证、收银单据等,保管好邮寄凭证。在网上下订单时,最好以文本形式进行,并保存副本,阿里旺旺、MSN等即时聊天工具的记录也应该保存。以防日后扯皮。三是应选择可靠的支付方式,比如使用支付宝来完成支付,尽量避免使用银行汇款,而且在用支付宝进行支付时也要注意选择担保支付而非即时到账。对海外代购,尽量选择海外直邮的送货方式,以避免假冒、调包等问题。
当已经遭遇“线下代购”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首先,从《民法》角度上看,如果代购者受消费者委托,以消费者的名义与网店达成网购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代购者只是“代理”,消费者才是网购合同的真正当事人,其当然有权直接要求网店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从合同角度上看,如果消费者只是与代购者签订定购合同,由代购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网店签订合同,为消费者从事贸易活动,消费者本身不与网店直接产生网购合同关系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那么,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代理,而是一种行纪合同,即《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产生的纠纷可依该法第四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看,无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是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均未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形式,而只在乎其身份是否为消费者,表明不论是何种形式的购买(包括代购),消费者均有权直接要求网店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