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通知,决定从2011年~2013年在辖区内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这是自治区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一项具体行动。
新疆自治区政府明确了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创建目标、遴选条件、组织领导机构和责任分工、实施步骤、工作内容。要求各级、各部门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考评制度,健全激励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以及创建任务的落实;按照宣传工作“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的要求,广泛宣传示范创建的目的和意义,及时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和信息,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