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标准》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等。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文件及这个配套文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以零地价、低于成本出让工业用地,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与调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造成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助长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影响了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地区之间竞相压价搞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造成了新的区域不平衡,影响了区域协调发展等。
这次统一组织制订《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并下发实施,是加强工业用地调控的一项重大政策;是运用土地价格手段参与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对有效抑制工业用地的低成本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特别是规范工业用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