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路英雄该有用武之地
双汇瘦肉精、锦湖轮胎、上海染色馒头——这已是地球人都知道的质量事件。然而,在媒体曝光之前是谁最先知道的?举报人?那么,这些恶性事件的举报者是谁?他们的正义之举如此震撼人心,他们毫无疑问是我们心目中的英雄。那么,英雄是谁?他们是否得到了礼赞与礼遇?我们是否应该给予他们一点什么?
遗憾的是,直到今天,那些怀着义愤举报企业违规的人们仍然在尴尬的境遇中挣扎着,更别说英雄般的待遇了,本以为可以产生几个叱咤风云的人物,可是,十几年过去了,除了一个王海,以刁民形象热闹了几下,很快就销声匿迹。余下,就是一地鸡毛了。这让本人对恩格斯他老人家对文艺复兴的一个评价颇费思量。他说:“那是一个需要巨人并产生巨人的时代。”那么,如今的中国市场太需要打假的英雄了,它怎么就产生不了英雄呢?而且,那些本可以成为英雄的人们为什么灰头土脸地成为狗熊呢?
这实在是令人想不出道理的事情!
记得2003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何山曾经邀笔者共同主持一个研讨会,是关于一个职业打假人被诉敲诈的案件。那个职业打假人被造假者举报,锒铛入狱。而举报他的造假者却无人过问。这个事件产生的市场效应颇有一点南京救助车祸老人者后来被判赔偿的结果。打假人在丧失法理支撑之后,接着就被道德声浪淹没。在情理法均流失之后,职业打假人很快进入尴尬境地,并逐步淡出了消费市场。
似乎湖北武汉有个打假人,号称不为利益而打假。媒体颇有兴趣地炒作了一番,使其很是有一点道义的光环。然而,至今不见他的形象已经很久了。想必以道德形象支撑实实在在的打假行为,未免空洞了一点。但是,设身处地想想,这位先生一定是寄希望于在汹汹的道德狂潮中多扑腾几天。可怜见,还是销声匿迹了。
那么,职业打假人是否懂得这些文化原理呢?至少现在,中国的职业打假人还没有深刻领会文化精髓。他们在利益打假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至于“不可救药”。于是,中国市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中彻底抛弃了职业打假人。比如,知假买假不被法律保护。王海们变得越来越郁闷。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假一赔二”的规定也越来越形同虚设。
问题的关键是,知假买假法律不保护,那么,可否理解为“知假造假”受法律保护呢?法律说不是,可是消费者说如何不是?我们可以顺着这一法理去推理。如果鼓励知假买假,那么,是否会导致假货泛滥?但是,问题是,知假买假是为了买假索赔,这种行为本身是增加造假成本,并不是简单的买假,怎会导致假货泛滥?令人实在困惑!
再说举报人,这是一个非特定人群。我们的政策似乎对他们有一点眷顾,即举报是有奖的。然而,奖多少呢?某省的稽查局规定,举报人的奖金从违规企业的罚没款中获得。大约10万元以内为8%,上限为5万元。也就是说,企业违规被举报之后,真正受益的不是举报者,而是接到举报去处罚的机构和国家财政。而且,如果“经核实举报内容不实”,举报人还会徒然背负被举报者的仇恨与报复。
我们可否向养鱼人学习,他们从来不讨厌鱼缸里那条黑不溜秋的“清道夫”鱼,因为,那条鱼只吃其他鱼的粪便。当然,如果养鱼人也吃鱼的粪便,那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