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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回收体系 电子废弃物期待变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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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近日主办的“电子废物循环利用立法问题研讨会”上,针对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电子废物回收体系的现状,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纷纷表示,建立完整的电子废弃物管理系统并使之安全、环境友好、经济有效地运营,对中国乃至世界都非常重要。专家学者呼吁,应尽快出台一部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综合法律,规范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各个环节。

电子废物循环利用亟待立法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信息产品推陈出新,电子废弃物正成为世界上数量增长最快的垃圾。最新的联合国环境计划报告指出,全球每年产生的电子设备废料高达2000万-5000万吨,并且正以每年3%-8%的速度增长。

目前,我国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制定或出台了一些法规。2004年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送审稿)呈报国务院审查。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其列入国务院年立法计划,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但专家指出,这部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内容不完善、管理有交叉、法律责任不完善等问题。2006年8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于该政策,仍有部分专家认为其配套标准、政策体系建设滞后;而将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专家们一致认为,要让电子废弃物得到妥善安置需要国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循环利用的综合法律。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高级工程师沈本尧认为,立法应明确规定电子信息企业要从产品源头到产品末端采用循环再利用模式,把电子信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纳入“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过程。

“我国应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试点的基础上立法。”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家电资源能源再利用中心主任张友良建议,有关部门应牵头组织班子,整合现有资源,搞示范工程;免费向回收企业提供废旧电子设备,促其形成经济处理规模;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中试处理线,以验证处理技术;通过测算回收、处理成本,为立法提供依据;探索建立回收体系及监管机制;提出回收利用率指标等。

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跨领域的新兴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会专家表示,积极开展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立法工作,将为解决电子废弃物的再利用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规则和秩序,也有力推进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循环经济立法工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与会专家还建议,应借鉴国外在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的成功经验。

瑞士是欧洲第一个建立WEEE管理体系的国家。1998年,瑞士通过WEEE管理法令(ORDEE),为现有的工业计划提供了法律保障。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学军认为,我国应像瑞士那样通过建立电子产品和废弃物规划、清洁生产和生态设计、消费者责任、电子废弃物回收、拆解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规范体系,明确电子产品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消费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以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处置过程中的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

2003年,欧盟颁布了有关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两项指令,即WEEE和RoHS指令,并且要求,这两项指令的内容必须融入欧盟成员国的立法中。“要仿照欧盟的做法明确提出有关资源再生利用基本方针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者对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的责任和应采取的措施。”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研究员陈利表示,这些国家在立法中明确了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回收处置责任,规定了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零售商的延伸责任。同时,规定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再循环利用的量化目标,使法律的执行与监督更有效。这对提高资源利用率、缓解资源短缺、减轻环境污染压力起到积极的作用。

借鉴欧洲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易认为,当前,我国在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方面需要抓好3项具体工作:一是推行电子产品的生态设计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要有利于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二是在电子产品回收及处理中要重点研究制定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责任以及回收、处理企业的责任,同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电器废弃物回收系统。三是探讨如何利用先进和行之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将电子废弃物转变为资源并回到生产阶段的资源再利用问题。

对于我国正在积极探索实施符合国情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废物管理处钟斌认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关键在于电子废弃物的收集。目前我国电子电器产品废弃后,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将其交回零售商或者电子废弃物收集点,而是通过“小商小贩”重新进入流通领域后,或翻新再使用,或拆解利用。因此,我国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当更注重通过生产者的参与和承担责任,建立规范的回收体系,确保回收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有序流向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再利用或处置的企业。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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