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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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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有效落实质检总局2011年相关重点工作部署,保障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并征求总局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国家认监委研究确定了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2011年科研课题输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和已下达计划项目调整表。为确保2011年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要求

  (一)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计划及时安排工作,尽快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严格履行起草、验证、征求意见、送审等环节工作程序和要求,确保验证数据的真实可靠,务求意见征求过程广泛且具有针对性,高质量地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主动与主管业务司(局)做好沟通,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管理的要求。

  (二)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由负责起草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实际与参加起草单位做好沟通,建立必要的项目协调机制,明确各自的分工,协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参加起草单位应积极与负责单位取得联系,派遣专家参加项目起草小组,承担起标准相关部分的起草工作。双方共同努力,切实发挥标准研制多方参与、优势互补的合力作用。

  (三)项目负责起草单应做好对标准研制所需标准样品、试剂等基础核心物质供应情况的摸底调查和及早准备,防止因标准样品、试剂等缺乏造成标准研制时间后延或项目撤销情况的发生。

  (四)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提供标准研制配套经费保障,确保标准研制各环节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对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要求

  (一)各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做好对项目进度、项目协调机制、人员参与情况、执行过程问题的跟踪检查,遇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科技与标准管理部做出汇报;同时要为项目起草小组提供必需的时间与物质保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二)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严格项目调整审查手续。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项目确需调整,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所在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后报送国家认监委,同时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文档,并按照国家认监委批复的意见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的报送不得晚于项目完成时限之前三个月(以邮戳为准)。

  (三)各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经批准延期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强化对项目负责人的时限要求,确保延期项目在核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

  三、对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的要求

  (一)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在本年度计划下达后,根据本专业计划数量、项目难度和承担单位分布情况,以会议或其它方式对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规范相关编制要求,确保项目起始阶段的规范实施。

  (二)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实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针对问题做好阶段性把关,并与业务工作做好有效衔接。

  (三)请各专业委根据自身的人员和业务实际,安排专人对下达的计划项目进行技术指导,跟踪项目起草的全过程,确保项目技术路线的准确性和起草质量。

  (四)各检验检疫标准化专业委应根据本专业项目特点,对项目在征求意见环节需针对性征求意见的专家人选做出考虑,并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做好协调。

  四、其它注意事项

  (一)专业委指导专家、项目负责人和参与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项目协作关系,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专业委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预审或统稿工作时,应将参与单位纳入相关工作当中,切实发挥参与单位在制标过程中的作用。

  (二)为扩大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和服务力度,增强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鼓励各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吸纳有条件和能力、愿意共同参与标准制修订活动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起草小组的工作。

  (三)根据审议专家意见及整体制标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对个别项目内容及承担单位进行了调整,请相关负责起草单位根据要求调整项目研究内容,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通过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计划任务书》。逾期未能提交的将视为无法承担该项目,国家认监委将取消其对该项目的承担资格。

  (四)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另行下达。

作者:佚名 来源:检验检疫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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