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预计今年下半年出台,明年下半年正式实施。”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经过了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几个步骤,并已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审查,目前正在进行相应的修改。
据了解,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启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与之前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比,即将出台的《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无论是名称、控制范围还是相应的配套标准和认证程序,都将努力与国际接轨。
扩大产品控制范围
我国是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大国,随着我国家电产品的不断升级换代,大量的被淘汰的电子电气产品也随之产生。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俗称“电子垃圾”,含有汞、铅、砷、铬、聚合溴化联苯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一旦处理不善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为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绿色制造、清洁生产,2006年2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发布,并于2007年3月1日实施。因为它与欧盟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相似,即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6种有害物质,因此该办法又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版RoHS”。
“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与国际并未接轨。”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资源综合利用处处长黄建忠表示,我国是电子电气产品生产和出口大国,但在该领域开展的污染控制工作目前仅限于电子信息产品范围,既不适应电子电气产品领域节能减排的工作需要,也不能与国际上开展的电子电气领域有害物质控制工作接轨。因此,针对国内的实际情况,并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2010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启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扩大了控制范围,增加了电器、电气产品。”黄建忠表示,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将控制范围进一步扩大,从电子信息产品扩展到了电子电气产品,即工作电压在直流电1500伏特、交流电1000伏特以下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增加了电器、电气产品作为控制对象。
管理目录突出“绿色”
《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电子电气产品的污染控制主要分两步走:第一步,进入中国市场的电子电气信息产品应当做好“自我声明”,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相应标注;第二步,努力做到有害物质替代减量化,陆续将“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的产品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严格限制该类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黄建忠介绍说,《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出台以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将更名为《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达标管理目录》,这将是一个“绿色产品目录”,将根据企业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替代与减量化实际情况,按照“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和“成熟一个、放入一个”的原则来制定。
黄建忠透露,首批目录将锁定移动用户终端、电话机(包括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和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等,这批产品已经基本上做到了有害物质替代减量化。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决定成立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任务就是对拟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的产品进行技术、经济、产品强制认证予以评估。“整个工作的原则就是要分步实施、渐进推进。”黄建忠说,先是要求所有产品做到“自我声明”,然后努力做到有害物质替代减量化。
除此之外,在产品认证方面也会有明显改变。在此之前,进入管理目录的产品都需经过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之后才能进入市场。《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之后,认证制度将会比较灵活,可以采取自愿与强制认证相结合,承认多种认证方式的存在,“产品不一定非要做3C认证,可以做别的资格证明,也可以做一些合格的判定或者一些认证的组合。”
2010年5月,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建立国推污染控制认证并予以监督管理。对满足国推污染控制自愿性认证要求的产品及获证企业,国家认监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争取财税部门对其给予各种扶持鼓励政策,并争取对该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
三大核心标准护航
在《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酝酿出台之时,相应的配套标准也将一一亮相。黄建忠表示,《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将主要有三大核心标准,即《电子电气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和《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这些标准多是借鉴原有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后两者都已修订完毕,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努力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除此之外,还会有其他的配套标准如材料声明标准、废弃产品回收标准、环境意识设计标准等。
同时,在相应的实施管理方面也将会有部际工作协调机制。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相似,《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进行相应的修订、协商、发布和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