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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未必是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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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下出现在温州的“团结”行为,暴露了参与商家的无知,反映出他们的心胸狭窄和不识时务。

  开酒瓶盖儿的动作很简单,但在什么地方、由谁开启可就不是一件容易说清的事了。近日,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法院告赢湘水之珠大酒楼,有望拿回100元“开瓶费”。显然,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胜利。就是这个“小胜”,居然引发了餐饮业的激烈反响。一贯以竞争、倾轧著称的商界,这回以惊人的速度“团结”起来。浙江省温州市23家酒店近日联合发表声明,气哼哼地宣布:“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

  这个多少带着些“酒气”的霸王声明,颇具幽默色彩。一个“开瓶费”能促使数十家酒店的老板精诚“团结”,喊出同一个声音,也算是商界奇迹了吧。我估计,肯定还有不少同行对该声明心有灵犀,只不过出于胆怯而不敢附和而已。众所周知,温州这些酒家“团结”的原始动力,无非是舍不得酒水暴利这块“肥肉”。多少年来,酒店方都喜欢用这个借口来维持“开瓶费”——饭菜利润不高,主要靠酒水挣钱。然而,根据测算,一般餐饮企业的饭菜赢利都在30%以上,豪华酒店的赚头则更高。在这个基础上还要靠酒水牟取暴利,未免贪心太重。现在,各地“开瓶费”官司一个接着一个,几乎都是消费者获胜。眼看要断了财路,人家不急眼才怪。正如业内人士所评价:这项公开声明的诞生,实际上表现出的是参与酒家把潜规则变成明规则的决心。

  作为反击,法律界人士认为,“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明显违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专家强调,“谢绝自带酒水”不能算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顾客大可置之不理。年前,中消协也明确表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商家谢绝自带酒水,即使进行公示,也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消协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应出面,对酒店售酒的价格、种类等方面做出规范。

  眼下出现在温州的“团结”行为,暴露了参与商家的无知,反映出他们的心胸狭窄和不识时务。“团结就是力量”是一句名言,但大家都知道,只有为了正义事业走到一起,这个团结才是有力量的,并值得称道。而为了既得利益“团结”的举动,说难听点儿,只是一种条件反射,当众出丑而已。这种“团结”是虚弱的、缺乏底气的,甚至轻轻一碰,便会墙倒屋塌,引人发笑。此外,您想知道消费者团结起来的场面吗?由于害怕吓着各位“团结”着的餐饮老板,恕不描述,此处省略300个字。我估计,这场公开化的酒水之争,将是不轻松的,很有可能形成一场旷日持久的“拉锯战”。所以,本人认为,目前最好还是以“妥协”的方式收场。首先,请物价等相关部门出面,依法对餐饮单位实施价格监督,把酒水价格控制在适当水准;对顾客一方可以要求“不要自带酒水”,但你店里的酒水产品价格必须降下来,降到消费者可以心理承受的档位。超市一瓶2元的啤酒,凭什么要卖到十几元?卖到三四元也就可以了嘛。可以赚取差价,但不要沾惹那个名声很坏的“暴利”。记住:酒桌旁一旦出现这家伙的影子,比饭菜变馊还要招人讨厌。

作者:林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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