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4日,中国香港对机动车辆速度显示装置做出新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a) 修订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和维修) 法规(Cap 374 sub leg. A)中关于机动车辆速度计精确度的现行要求。公认的标准将是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第39号法规中的标准或其等效的标准。速度计或机动车辆的供应商将必须证明符合自2007年年中开始的车辆注册要求。
(b) 在道路交通(车辆构造和维修) 法规(Cap 374 sub leg. A)中,增加一项关于在轻型公共汽车上的正对乘客的速度显示装置的规定要求。随附性能要求。速度显示装置或车辆的供应商将必须证明符合自2007年年中开始的车辆注册要求。
该文件将涉及到机动车辆的速度计和速度显示装置、机动车辆,于2007年年中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