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接受了荷兰Unilin公司以及其在爱尔兰和美国注册的两家子公司对在美所申请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遭侵权的指控,于7月29日决定对向美出口强化木地板(高密度复合地板)的多个国家的几十家企业立案展开“337调查”。其中,中国的17家木地板企业登上“黑名单”。根据美国“337条款”调查程序,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中国企业不予应诉或选择沉默,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侵权。倘若ITC裁定涉案产品侵权成立,ITC将颁发“永久排除令”——这意味着,中国所有强化木地板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来源:337条款因其最早见于《1930年美国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条而得名。337条款主要是用来反对进口贸易和进口产品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侵犯了在美国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外观设计权,并且在美国国内存在有相关产业或者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之中。
337条款的影响:与反倾销相比,337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威胁更大。337条款调查主要针对的是侵犯在美国有效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其处理结果包括排除令和停售令,而排除令又分为有限排除令和全面排除令。如果有限排除令生效,美国海关将禁止进口侵权产品。而全面排除令则禁止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进入美国境内,不管其来源于何处。由于实施排除令时,美国海关并不负责核对特定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而只是按照侵权产品所属类别将其排除在美国之外。因此,排除令生效,实际上意味着同类产品均被禁止向美国进口。而停售令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不正当行为,禁止其销售在美国的存货。另外,337调查可以在企业刚刚开始出口产品时即可启动,而反倾销只能在实际出口具有一定规模后才能进行调查。可见,一旦美国权利人胜诉,对进口方将产生致命打击。
一场跨国官司由此展开……
一. “377条款”事件背景
事情的真相源于美国拉斯维加斯的一次木地板展销会,当时国内去了不少企业,而就在这次展销会上荷兰Unilin Beheer 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 Unilin 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搜集了很多资料,之后就发生了他们联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 “337调查”申请,指控申请书中列明的公司制造并销售到美国的强化木地板产品侵犯了申请人的专利权,并要对此进行调查。此次涉嫌锁扣专利的17 家中国企业,都参加了拉斯维加斯的木地板展销会。
二.中国地板畅销美国惹人“眼红”
近十年来,中国木地板产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有数据统计,国内市场每年木地板的产销量都以30%以上的速度在递增,而常州、沈阳、武汉、长沙四个城市已成为业内公认的地板业四大“生产基地”。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内很多木地板生产企业纷纷将目光转向国外,拓展市场,占领了相当的国际市场份额。到目前为止,国内木地板生产企业数量已剧增至6000余家,其中有500多家企业的产品外销到美国。
据了解,由于过去在美国,实木地板和地毯为市场主流产品,一般1平方米实木地板美国市场售价达1000美元以上,所以普通美国家庭大多选择价格相对便宜的地毯装点家室,但美国家庭为清洗地毯平均每年仍需花费2000美元左右。从2003年起,中国的强化木地板打开了美国市场的大门,由于中国强化木地板外观和实际使用功能与美国市场上的实木地板区别无几,且每平方米售价仅为8 25美元,相对于原本美国流行的实木地板与地毯,中国出口的强化木地板物美价廉,在很短时间内就迅速抢占了一定市场份额。
中国木地板行业以几何倍数的增长速度迅速在美国市场站稳了脚跟。面对中国木地板企业如此惊人的发展速度,国际上一些行业巨头“眼红”了,开始打压中国木地板企业。
三. Unilin公司“借刀杀人”打压对手
今年7月,中国木地板企业在美国首度遭受行业跨国巨头的“狙击”。
7月2日,荷兰Unilin公司为维护自己在美国木地板市场的销售份额和竞争地位,仅花了150美元申诉受理费,就将中国、加拿大、马来西亚和美国等国家的30家地板生产企业投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要求该委员会颁发禁止令和禁止进口令,禁止上述企业的产品在美国销售,如果中国木地板企业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中国企业必须“一次性支付10万至12万美元,以及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随后,ITC根据申诉方提出的“在美所申请‘地板锁扣’专利技术(带有边缘连结结构的地板扣件)遭到侵权”的指控,于7月29日正式启动了对中国企业“杀伤力”巨大的“337调查”。
根据申诉方的指控,ITC已指定了涉案调查的30个应诉方,其中17家中国企业首次卷入了这个国际知识产权诉讼“旋涡”,常州的四家龙头企业,常州东家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赛力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中鑫木业有限公司、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及其北美公司均被指控侵犯了其专利。“我们绝不会容忍他们的如意算盘得逞!”常州木地板协会的专家分析认为,荷兰的这家公司实际上是在玩“借刀杀人”的赌博游戏,因为据他了解,所谓的“337调查”是根据美国关税法第337条发起的,主要用于调查国外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旦美国ITC裁定涉案产品侵权成立并颁发“永久排除令”,涉案产品的企业将永远进不了美国的“门”。因此,荷兰Unilin等公司在起诉中国木地板企业时,特意制造障碍,如在中国一些省分别选择了几家企业作为被告,就是基于中国被告企业一时难以联合组团应诉的考虑。另外,337调查表(诉状)并不是由ITC寄给被控方,而是由控方直接寄发给被诉的中国企业。由于是“冤家”,荷兰Unilin公司特意拖延时间邮寄诉状。“7月29日ITC立案,按道理,四五天时间就能寄到被控方手中,然而,有的企业到了8月25日才拿到诉状,而这时,离8月29日向ITC提交证据材料仅有4天时间,显然留给中方企业准备的时间已相当少。”常州赛力木业的一位高层说,荷兰Unilin公司的另一“致命招”就是抓住了很多处于成长中的中国木地板企业无力单独承担如此巨额应诉费用的弱点,中国木地板行业龙头老大圣象在接到诉状后甚至也表示,圣象根本不可能单独承担几百万美元的应诉费用。
一位经济学家这样告诉记者,荷兰Unilin公司实际上是利用美国的“337调查”对行业竞争对手“下手”,其实也是一种商业赌博,因为Unilin公司仅花费了150美元的诉讼费用,而被诉方为了打赢官司,必须支付两三百万美元甚至更高的律师费用,如果被诉方因此选择沉默或者妥协让步,那么就会被认定败诉,失去美国市场。
四. “337”影响甚于反倾销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的孙志刚认为:“‘337条款’是一种比反倾销还厉害的不合理政策。”据介绍,如果是反倾销,在征收惩罚性关税后国内企业还能出口,但“337条款”分为全面排除和有限排除方式,全面排除是封杀所有的地板出口企业,而有限排除只针对被调查的企业。如果是全面排除,一旦海外企业成功起诉,意味着企业将无法对外出口。“具体采取哪种方式还要等ITC公布,但是如果我们对该调查不予理睬,ITC做出对中国企业不利裁决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国内17家企业中已有部分企业准备组团应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内部人士说。
五.联合一致对外是上策
果然,国内很多木地板出口企业在了解到应诉需出资数十万美元的诉讼费后,大多打起了退堂鼓。最后,中国仅有8家木地板出口企业组成两个应诉团队,展开反击。记者了解到,圣象、升达、非林格尔三家行业龙头老大合力率先组成了一支应诉团。
以常州赛力为首的常州三家龙头企业联合黑龙江与福建的两家地板企业,组成了第二支应诉团应诉。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牵线下,他们找到了美国GT律师事务所,该所是全美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中所选的律师菲利浦(PhilippeM.Bruno)在2000年举世瞩目的布什与戈尔竞选美国新一届总统的选票官司中,作为布什的“王牌律师”之一,不负重望,帮助现任总统布什击败对手。据记者了解,菲利浦律师在美国从业18年来,曾代表美国公司、外国公司、出口商和进口商,在广泛的经济领域进行贸易补救措施。他在反倾销、抵制关税、管理评估、协议中止等案例处理上独树一帜。此外,他多次代表美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337条款、专利侵权、市场暴利、不公平竞争的调查上大显身手,如他代理巴西“停止美国对巴西的钢铁反倾销”等案,均取得了胜利。最后,双方敲定,中方支付高达200万美元的律师费用。8月15日,菲利浦一行11人飞赴中国,收集证据材料。
六. “布什王牌律师”分析官司走向
这次我国企业首次遭遇的涉农产品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其焦点在于涉及到地板与地板之间的连接口的专利技术,也就是所谓的“地板锁扣”专利技术。
赛力公司老总朱赛瑜告诉记者,在美国律师赶到中国之前的一两天,他们公司将成立以来的所有资料等都收集到一起,四台复印机“马不停蹄”地复印了一天一夜,证据材料足足堆了3米多高,光A4纸就用了150余公斤。
8月15日,菲利浦等11位律师来到赛力公司,在查看众多证据材料后他惊讶地表示:“仅凭你们准备的德国专利局颁发的地板锁扣自由公知技术认证书这份证据,完全可以向法官请求简易判决(无需审理,直接判决)中方获胜。”当时,菲利浦告诉中方企业应诉团代表,“337调查”一般有四种结果,一是判中国企业侵权;二是荷兰Unilin公司申请的专利无效;三是专利有效但中方企业不侵权;四是双方和解。根据目前的情况与形势来看,菲利浦认为,“目前美国‘337调查’只能是第三或第四种可能。”
“其实,我们早在去年进入美国市场前,就考虑到产品的知识产权问题。为此,专门到德、日等国家专利局进行检索是否存在地板锁扣技术侵权的可能。”朱赛瑜表示,当时,德国专利局在经过历时一年的调查后,于今年4月发文表示,“木地板锁扣技术,早在1981年被人申请过,现已过了20年专利保护期,目前,木地板锁扣技术已成为自由公知技术(行业内绝大多数人都掌握的技术,可以在全世界内使用并销售)。”
由于在8月29日前,应诉资料必须运抵美国华盛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法庭。因此,以赛力公司为首的五家企业组成的应诉团在菲利浦律师团队的协作下,短短半月内,共准备了数以百万页计的书面证据材料,整整装了两集装箱。
专家告诉记者,这次中国企业组成两个团应对“337调查”,实际上是用了“组合拳”策略,让其应接不暇。特别是这些如山的证据材料美国法官即使全部翻阅也需要很长时间,而对于荷兰Unilin公司则将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麻烦,因为如果其要推翻中方提供的大量非英文证据材料,就必须先将此翻译成英文证据材料,“这个翻译费用要比中方支出的费用高出几倍,另外还要再高薪聘请律师,收集相应甚至更多的证据材料,因此十有八九,荷兰公司只是赌一把,如果中国企业没有站出来,它就获胜了!但是,现在很有可能,荷兰公司会积极地站出来,与中国企业握手言和,进行谈判。”一位知情者分析说。
七.如何应对美国“337调查”
“美国‘337调查’其实根本不可怕,只要企业能够真正了解该法案,并且在产品出口至国外前做好准备,就算遭遇到类似‘37调查’的‘贸易处置’,也可以稳操胜券。”我国商务部产业损害局王琴华局长对此公开表示,中国是所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由于不少产品的技术含量达到甚至超过国外产品,所以不少国外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这条中国人并不熟悉的法律来压制中国。对于中国企业如何规避“337调查”,王局长认为,首先出口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以贴牌、代工方式出口的外贸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的证明文件。若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考虑法律风险,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外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其次,在被外国厂商起诉时,我国企业应及时主动应诉。企业可委托在商标和专利权方面有特长的律师事务所,积极搜集证据,参加应诉,积极抗辩,如证明对方知识产权无效等,来争取胜诉。
据了解,本月15日,中、荷双方将面对面参加“337调查”第一次庭前会议(提交主张),并且这次“交锋”也是“337调查”规定三次强制和解的首次“言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