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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年年漏水年年修 保修期外管理单位仍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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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老先生家的暖气年年漏水,年年修,最终也没能修好。最近的一次漏水,将老先生家辛辛苦苦装修一新的地板全给泡了。无奈,刘老先生将负责暖气设备维修的房管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令房管所赔偿刘老先生地板材料费、拆装人工费、更换暖气片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4万余元。

  法庭上,房管所辩称,一、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给刘老先生家发钥匙的时间是1999年10月25日,而他于2006年2月20日才起诉,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二、刘老先生一家入住时并无暖气漏水现象,无任何质量问题。同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供暖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刘老先生家应于2001年4月20日前主张权利,而他于2004年2月15日要求更换暖气片,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修期。为此,房管所认为法院应驳回刘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时间里,刘老先生一想到房管所在法庭上的说法,就觉得这官司悬。在看到法院判决书后,刘老先生笑了。

  法官解释说,房管所作为居民生活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单位,有义务保障房屋内暖气设施的正常运作。本案中,房管所虽然对刘老先生家暖气设备进行过多次维修,但因修缮措施不力,致使多年以来刘老先生家暖气漏水问题未能根本解决,才造成这次财产损害,房管所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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