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标准委机关各部(室),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现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传真或电邮至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传 真:010-82260691
电邮地址:shibx@sac.gov.cn
附件:关于标准化行政工作人员"四不准"工作纪律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