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五部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将于11月15日正式施行。
《中国经济时报》载文指出,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受起草单位的委托,介绍该《办法》的相关情况时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消费品生产日益供过于求,零售商在销售渠道方面逐步占据优势地位。一些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公正条款。一些零售企业迫使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损害了供应商的利益。二是不合理收费。通过向供应商收取名目繁多、数额巨大的各种费用,将应由自身承担的经营成本转嫁,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三是拖欠货款。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严重影响供应商的生存和发展,甚至引发连锁债务危机,影响社会稳定。
此外,也有一些供应商凭借其商品的市场占有率优势,滥用优势地位强制搭售商品、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商品等,损害了零售商和其他供应商的利益。
为此,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限制供应商的经营活动,妨碍公平竞争,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针对零售商支付货款账期过长的问题,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同时,《办法》也规定供应商不得要求零售商强行搭售未订购的商品,也不得采取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当然,根据当前市场交易的实际状况,《办法》规范的重点是前一类交易行为。
《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