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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剂良药和五种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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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纪律的军队,只是乌合之众。同样,失去约束的商人,也会把市场搞得风波频仍。近年来,为了促销,某些惯于出新的商家“创意”频频,明里暗里动脑筋,或大或小地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月,由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自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当前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使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一些零售商在开展限时、限量促销活动时,造成经营场所内人员大量聚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人身伤亡事件。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这次出台的管理办法针对性很强,其清晰和详实程度,几乎包括所有卖场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而在过去,这些“病”时轻时重,不定期发作,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消费者制造了不少麻烦。甚至形成这样一种规律:凡是商品销售旺季,同时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期。应该说,商业促销是一部“好经”,只是让有些“歪嘴和尚”给念歪了。而广大消费者对促销并不反感,相反,他们对那些出于善意、推陈出新的促销点子表示出欣赏和欢迎。只是在一些“陷阱”、“雷区”吃了太多苦头之后,消费者才开始对促销表示出戒备之心的。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剂“良药”终结了那个臭名昭著的“最终解释权”,真是大快人心!《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权威人士对此解释道,零售商销售促销商品提出的“保留最终解释权”,是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条款,消费者对此反映非常强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零售商无权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该《办法》不仅仅是个生硬的法规,其中还涉及到提倡商业道德。其中指出,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开展违反社会公德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实话实说,指望一剂猛药下去,各种疾病豁然痊愈,这种愿望无疑是天真的。果然,近两天记者在京城的几家大型商场调查,发现卖场内依旧保持“最终解释权”者有之,继续挖“促销陷阱”者有之。依我看,这些商家未必有胆量公然对抗,但至少表现出它们对新法规的漠视态度。鉴于它们已经触犯法规,公众非常希望看到相关的惩治场面。那么,零售商若违反《办法》的规定,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权威人士解答: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比起广泛宣传《办法》的实施,我更期盼着出现第一家违规商家挨罚的消息。根据以往的经验,没有杀一儆百的案例,令行禁止的局面将很难出现。

  要说一下子罚三万块钱,加上媒体曝光,那份“痛感”一定非常强烈。接下来,我相信,“治疗”效果将会非常显著。
作者:林鸣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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