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烟花爆竹标识标注要求》地方标准发布。今后北京消费者和经销商在购买和采购烟花爆竹时要注意产品的标识标注,避免购买到不合格的产品。
该标准主要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的《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7年172号文)和GB 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及GB 19593-2004《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等国家标准制定的。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烟花爆竹生产、销售企业和有关方面专家的意见,因此具有可操作性,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要求。标准针对北京市允许销售和燃放的喷花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爆竹类、旋转类、线香类、造型玩具类等共7类产品的B级、C级和D级提出了必须标识标注的内容和要求。
该标准包括基本要求、销售单元标注要求和运输包装标注要求3个部分。基本要求包括: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能含有封建迷信、黄色或贬低同类产品及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不能用虚假或易使消费者误解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产品。同时还规定烟花爆竹标识标注的内容,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销售单元标注要求,是直接销售到消费者手中的烟花爆竹标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