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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规:关于拖拉机排放的污染气体限值的协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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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目的

  通过在共同体范围规定农用或林用拖拉机所适用的合格排放标准,减少由这些发动机造成的大气污染等。

  (二) 共同体措施

  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采取措施减少农用或林用拖拉机发动机排放的污染气体和污染物的指令及修订理事会74/150/EEC指令的议案。

  (三)内容

  74/150/EEC指令的议案

   (1)本议案旨在规定与路外自行式设备的发动机相当的农用或林用拖拉机发动机排放的污染气体的限值。根据各自的污染排放,该议案详细描述:

  •适用于拖拉机发动机的零部件型式批准程序。

  •从污染排放方面讲,适用于这类车辆的批准程序。

  (2)本议案的背景是74/150/EEC框架指令所涉及的农用或林用拖拉机的型式批准程序。对这一指令将进行修订,以便使用DP(单项指令)代码对附录Ⅱ(涉及本指令议案所适用的主题范围)增加一个新标题。

  (3)鉴于四种化学污染物一氧化碳(CO),未燃烧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 和微粒(PT)明显不同,本议案对77/537/EEC指令(关于采取措施减少拖拉机柴油发动机排放的污染)进行补充。这一指令同样基于74/150/EEC框架指令,仅与阻止废气有关

  (4)自2000年1月1日起,成员国不得禁止:

  •污染排放符合本指令要求的发动机类型的销售或零部件批准;

  •由此类发动机开动的拖拉机的初始交付使用或批准。

  (5)应禁止:

  •自2001年10月1日起批准不符合本指令的发动机开动的拖拉机;

  •自201}3年10月1日初始交付使用此类拖拉机。

  (6)将允许成员国为鼓励预先符合新的限值而给予费税优惠,条件是:

  •这些优惠无歧视地适用投放任何成员国市场的所有新的拖拉机和发动机;

  •它们不超过为保证符合规定限值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以及将这种措施引入车辆中所需的附加成本;

  •一旦要求实施限值,它们即应中止。

  (7)在2006年年底之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应批准进一步降低污染气体排放的限值。

  (四)欧洲议会的意见

  一读:议会批准欧盟委员会议案进行四次修订。一方面修订的目的是使本指令与96/62/EC,98/69EC,98/70/EC的条款,以及有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微粒物质和大气中铅含量的未来指令的条款相一致。另一方面议会补充欧盟委员会的信息并用一个咨询委员会取代管理委员会。

  (五)关于本议案的进展报告

  共同决定程序

  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9月3日提出本指令议案。

  一读:1999年5月4日议会批准欧盟委员会议案进行四次修订。

  1999年8月13日欧盟委员会提交修订后的议案。

  该议案目前已提交理事会通过共同立场。

  (六)参考文件

  欧盟委员会议案COM (98)472最终版COD980247

  官方公报C303,1998—10—02

  修订议案COM(99)386最终版

  官方公报Cll6E,2000—04—26

  欧洲议会的意见

  一读:官方公报C279,1999—10

  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官方公报C101,1999—01—22

  (信息来源:摘自2006年第1期《拖拉机与运输车标准化》)

作者:佚名 来源:拖拉机与运输车标准化 发布时间: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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