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7月1日汽车强制侧面碰撞和后面碰撞试验标准实施之后,我国首个专门针对乘用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出台也进入倒计时。
“目前,《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全面进入向汽车行业征求意见的阶段,我们将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及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保证其尽快出台。”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标委)一位负责人明确地说,新标准将于2007年7月1日发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行制动标准有待升级
作为车辆安全最主要的性能之一,目前我国对汽车制动性能采取的标准是1999年颁布的《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2676-1999)。该标准对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参照范本是联合国 ECE R13法规06系列版本,目前ECE R13法规已经发展到第10系列版本了。另外,由于乘用车(通常为液压制动)与其他车辆在使用对象、使用目的、车辆结构和性能上存在很多差异,很多国家在采用 ECE R13的同时,也引入了《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统一规定》(ECE RI3-H)作为乘用车的制动法规,而GB 12676-1999本身在乘用车制动系统的适用性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据记者了解,ECE R13-H在常规制动试验要求方面严于ECE R13和GB 12676-1999,在能量失效试验要求方面较ECE R13和GB 12676-1999更为宽松,而从车辆总体制动性能方面考虑,ECE R13和ECE R13-H在乘用车制动方面的要求基本相当。“经过全面考核ECE R13、GB 12676-1999和ECE R13-H的技术要求,分析试验样车的技术差异,我们最终决定将ECE R13-H 转化成为我国乘用车制动标准并列入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计划。”全标委该负责人介绍说。
将出台新标准有何不同
认真对照现行的GB 12676-1999与新标准,可以发现两者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新标准技术内容部分依据ECE R13-H进行修改,试验方法部分参照VCA的试验规程,增加了电力再生式制动、电控传输、车辆主动巡航系统等先进技术,并在资料性附录中增加了复合电子车辆控制系统安全性的检查,并对认证车型的选择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根据GB 12676-1999的规定,驾驶员在保证至少有一只手握住方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应急制动。这样,应急制动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控制方式,一种是脚控制制动,另一种是手控制制动。而新标准规定驾驶员在进行应急制动时双手不能离开方向盘,这实际上将应急制动限定为脚控制。
新标准明显提高了汽车安全技术门槛。对此,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韩镭表示,汽车安全性不仅是技术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欧、美、日等汽车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仅设置了较高的汽车安全技术门槛,而且大力研究汽车安全技术。在这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尚有一定的差距。
国内各企业反响不同
业内人士预测,企业在新产品制动性能的测试和设计方面将随着新制动标准的实施而增加至少几百万元的费用,包括为适应新标准规定而投放的大量设计资金、试验费用及试验车辆的费用等。
更为关键的是,新标准相对于现行标准的“严酷性”将有可能对目前市场上的一些车型“判死刑”。一位没有参与制定标准的汽车企业高层表示,由于他们的技术和资金尚不足以支撑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现在最怕的是自己制造出来的车通不过新标准而被亮红牌。
据从乘用车制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的名单上了解到,该工作组由来自东风本田、一汽丰田、北京现代、华晨宝马、奇瑞汽车等12家正式成员单位和丰田(中国)、戴?克(中国)、大众汽车(中国)、日产(中国)等4家观察员单位的代表组成。北京现代汽车营销公司负责人称,由于提前参与,北京现代针对新标准做的改进和试验已经开始很长一段时间,因此新标准的出台对他们影响不大。“而且,我们已经准备在新设计的产品中采用新标准。”
全标委负责人指出,先进的技术标准对产品水平的提升和产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那些综合实力较强、具有战略发展眼光的企业,会主动对产品进行技术升级,保持行业的领先地位。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将会对保障公众安全起到积极的不可估量的作用,也会通过优胜劣汰、强者生存,提高我国汽车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据有关人士透露,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将替代GB 12676-1999中乘用车制动的内容,作为M1类车辆制动项目检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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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性标准与制动系统
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工作起步于1990年初,1995年开始逐步实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主要以欧洲ECE/EEC体系为参照,包括安全、环保、节能、防盗,其中安全标准按照主动安全、被动安全和一般安全划分。主动安全项目主要涉及照明与光信号装置、制动、转向、轮胎等。被动安全项目涉及座椅、门锁、安全带、凸出物、车身、碰撞防护以及防火等。一般安全项目涵盖视野、指示器与信号装置、车辆结构与防盗等。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首先从主动安全开始,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经济的发展逐步向一般安全、被动安全扩展,截止到目前,批准发布的汽车(含摩托车)强制性标准共84项,约80%与ECE法规等效,其中安全标准68项,占强制性标准实施数量的81%。
制动系统是汽车行驶安全的重要保证,我国目前针对汽车制动系统的强制性标准有3项,其中,《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GB 12676-1999)为汽车制动标准中最为重要的项目,它对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系统的结构、性能要求和评价方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应急制动、制动系统部分失效时的剩余制动性能和行车制动系统双回路控制的规定对我国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ECE R13-H作为全球汽车制动标准法规协调的成果,在欧洲、美国以及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采用,逐步取代ECE R13成为乘用车制动系统试验的主要依据,如日本以ECE R13-H 为基础发布《制动装置》,澳大利亚公布的《乘用车制动系统》(ADR31/01)也直接将 ECE R13-H 附在其中作为乘用车制动系统型式认证的技术法规。在联合国《1998年协定书》框架下起草的全球技术法规(GTR)也将以ECE R13-H为基础。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所总工程师耿磊指出,我国已经签署“98协议书”,有义务采用全球技术法规,引入ECE R13-H制定我国的乘用车制动标准,有助于促进我国乘用车制动技术的提高和完善,并向全球统一技术法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