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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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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适用范围
2.引用文件
3.定义
3.1组织
3.2认证机构
3.3认证证书
3.4认证制度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2组织结构
4.1.3分包
4.1.4质量体系
4.1.5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7文件
4.1.8记录
4.1.9保密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4.2.1总则
4.2.2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3选择程序
4.2.4检验人员的聘用
4.2.认证人员的记录
4.2.6对检验组的要求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
5.1.l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5.1.2认证申请
5.2检验准备
5.3检验
5.4检验报告
5.5认证决定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6.附则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第三方有机食品认证服务的机构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为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认可和实 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对认证机构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

2.引用文件

ISO/IEC导则65标准化及相关活动的基本术语与定义
ISO 14050:1994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
ISO 14010:1996环境审核指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3.定义


ISO/IEC导则65、IS01405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中的有关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同时本文件还包括以下定义。
3.1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集团公司、商行、企业、政府机构、研究机构,或是上述单位的一部分或结合体,无论其是否是法人团体、公营或私营。
3.2认证机构 根据已颁布的国家保护总局第十号令《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性和补充性文件,并经国家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审核批准的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机 构。
3.3认证证书 表明食品(产品)及生产食品(产品)的基地,生产、加工条件及场所或食品(产品)贸易符合特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该规范所要求的其它补充性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
3.4认证制度 具备一定程序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制度,认证机构依据该制度实施认证活动以决定认证文件的发布和认证资格的保持。

4.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4.1认证机构
4.1.1总则
4.1.1.1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应具有公正性,并应得以公正地实施。不容许设置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者的申请。
4.1.1.2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申请者开放,不应附加过分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组织的规模或其是否为某一协会(社团)的成员作为受理申请的条件,也不应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是否受理申请的条件。
4.1.1.3认证机构用于评价申请者有机食品的准则应是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与申请者职能有关的其它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要求。如果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需要对这些准则做出解释,应由具有相应职能且公正的技 术机构或具有必要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规范化解释,并由认证机构公布。
4.1.1.4 认证机构应严格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实施认证和做出认证决定。
4.1.1.5申请者有责任保持并评价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认证机构应对此做必要的检查和抽样,以确认申请者执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认证机构应确认申请者已对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了评价并在不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时及时采取了纠正措施。
4.1.2组织结构 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保证其认证的可信度。认证机构应做到:
a)保持公正;
b)对其做出的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等的决定负责;
c)指定一个管理层(委员会、小组或个人)对以下工作全面负责:
1)实施本文件中规定的检验和认证活动,
2)制定关于认证机构运行的方针,
3)做出认证决定,
4)监督方针的实施,
5)监督认证机构的财务,
6)需要时授权相关的职能机构或个人代表其开展规定的活动。

d)有文件证明是一个法律实体;1E
e)设置必要的组织结构程序以确保公正性,包括确保认证机构运作公正的条款,这一组织结构应保证各相关方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的内容及运作的方针和原则;
f)确保认证决定不是由实施审核的人员做出;
g)有实施认证活动的权力和职责;
h)有能力就机构运作和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做出处理;
i)财务状况稳定,具有认证制度云做所需的资源;
j)在负有执行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下,根据认证工作的类型、范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人员,他们应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
k)具备4.1.4条款所描述的质量体系,确保本机构有能力运行对组织进行认证的制度;
l)有用以区分对组织的认证活动和该机构从事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
m)认证机构、高级管理者和全体人员均不应受任何可能影响认证最终结果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
n)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对所有参与认证过程的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加以规定。该委员会不应受到任何有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商业、经济和其它压力;(见注1)
o)确保与本机构有密切关系的机构的活动不会影响其认证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且不应直接或间接提供.
1)其认证对象所提供的服务,
2)获取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
3)设计、实施或保持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或其它相关技术规范的服务(见注2);
p)具有公正,独立地处理来自组织或其它方面的关于认证或其它相关活动的投诉、申诉和争议的方针和程 序。
4.1.3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认证工作(如检验)分包给某一外部机构或人员时,应就有关事宜签定书面协议,包括保密规定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条款.认证机构应做到:
a)对分包的工作全面负责,并且保留其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b)确保分包的机构或个人具备必要的能力并且满足本文件的有关要求,保证分包方不直接或不通过他们所在的组织参与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设计、实施活动,以确保公正性;
c)得到申请人或获证组织的同意。
4.1.4质量体系
4.1.4.1认证机构对质量负责的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包括质量目标和对质量的承诺并形成文件。管理者应保证质量方针在各个层次中得到理解、实施。
4.1.4.2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本机构的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建立并运行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应形成文件并提供给认证机构的人员使用。认证机构应确保文件化质量体系的有效实施。认证机构应指定一名可向最高执行管理者直接汇报的人员(可以是负有其它职责的人员)行使以下权力:
a)确保本机构依据本文件建立、实施和保持质量体系;
b)向认证机构的管理层汇报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以便进行管理评审,并将上述结论作为质量体系改进的依 据。
4.1.4.3质量体系应通过质量手册和相关的质量程序予以文件化,其中质量手册至少应包含或涉及以下内容:
a)质量方针
b)对认证机构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包括所有者的名称,如果另有控制者,也应包括控制者的姓名;
c)影响认证质量的最高管理者及其它认证人员的姓名、资格、经历和权限;
d)表明本机构所有管理层次和部门的权限、职责、职能及其相互关. 系的组织机构图,特别应表明参与检验过程和认证决定的人员之间的关系;
e)对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的描述,包括4.12c)所确定的管理层(委员会、工作组或人员)的详细情况及其章 程、权限和程序规则;
f)管理评审的方针和程序;
g)包括文件控制在内的管理程序;
h)与质量有关的运行职责及工作内容,以便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让所有相关人员了解;
i)认证机构人员的录用、培训和考核的方针和程序;
j)分包方的清单和对分包方能力的评价、记录和监控程序;
k)处理不合格项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程序; l)认证实施过程的方针和程序,包括:
1)发放、保持和撤销认证文件的条件,
2)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中所用文件的使用和适用情况的验证;
3)对有机食品进行检验及认证评定的程序,
4)对获证组织的监督与复评程序;
m)处理申诉、投诉、争议的方针和程序;
n)按照lS010011-1的条款实施内部检验的程序。
4.1.5 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消认证条件
4.1.5.1认证机构应规定批准、扩大和缩小认证的条件,以及对获证组织认证范围部分或全部暂停或撤销认 证的条件;尤其应要求组织及时汇报对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拟进行的变动或其它可能影响其技术规范符合性的变动。
4.1.5.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建立符合相应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 并形成文件。 4.1.5.3认证机构应有程序控制以下活动:
a)批准、暂停和撤销认证;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当组织的活动和运行(如所有权、人员或设备)出现重大变动,对体系运行构成重大影响;或者通过对投诉 的分析或其它信息表明获证组织不再满足认证机构要求的时候,应对其进行复评。
4.1.5.4认证机构应针对以下活动制定文件化程序,并在有要求时提供:
a)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和其他相关文件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初次 检验;
b)依据国家环保总局10号令和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等标准对组织有机食品进行定期监督、复评, 以确认其是否持续符合有关要求,并验证和记录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有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c)确认并记录组织由于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或误导而产生的不合格项,判断组织是否需要及时采取纠正措 施。
4.1.6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4.1.6.1认证机构应有计划并系统地定期进行覆盖所有程序的内部审核,以审核质量体系的实施及有效性。 认证机构应确保:
a)将审核结果同志给被审核区域内的责任人员;
b)及时采取适宜的纠正措施;
c)记录审核结果。
4.1.6.2认证机构中负有执行职责的管理者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其质量体系进行管理评审,以确保认证机 构能够持续适宜和有效的满足本文件的要求及规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评审记录应予以保存。
4.1.7文件
4.1.7.1认证机构应记录并定期更新以下内容,并在有要求时(通过出版物、电子媒介或其它途径)提供:
a)有关上级单位对认证机构的运行进行授权的信息;
b)对认证制度的书面陈述,包括批准、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c)检验、认证过程的有关信息;
d)认证机构对获取财务支持的方式与途径的说明,以及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收取费用的基本说明;
e)对申请方和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说明,包括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及对认证资格宣传方式的要求和限制;
f)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程序;
g)获证组织名录,包括组织的场所、获证日期、证书编号或代码,以及对每一获证组织认证范围的描述。
4.1.7.2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相应的程序,对所有与认证职能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控制。无论是初次起 草、补充修订还是更改文件,在发布之前应由经授权的、具备能力的人员评审并批准。应保存一份表明所有 文件发布和更改状态的清单。应对这些文件的分发加以控制,以确保认证机构或组织的人员在开展涉及申请 方或获证组织活动的工作时,可以获取相关的有效文件。
4.1.8 记录
4.1.8.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制度,以适应其特定的工作性质并符合现行法规的要求。这些记录,特别 是申请书、检验报告及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文件,应能证实认证程序得到了有 效实施。记录的标识、管理和处置应能确保过程的完整性和信息的保密性。记录应保存一段时间,以确保至 少在一个完整的认证周期内或在法律有要求时能够持续证明其可信度。 4.1.8.2认证机构应具有按合同、法律或其它义务的要求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记录的方针和程序。认证机构还 应有符合4.1.9规定的获取这些记录的方针和程序。
4.1.9保密
4.1.9.1认证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做出适当的安排,以确保机构内的各级人员(包括各个委员会、外 部机构或代表其工作的个人)对认证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保密。
4.1.9.2除本文件规定外,未经组织的书面许可不应将该组织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当按法律要求需将信息 提供给第三方时,认证机构应事先将此情况通知该组织。
4.2认证机构的人员
4.2.1总则
4.2.1.1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工作的人员应能胜任本职工作。
4.2.1.2认证机构应保存本机构从事认证的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和经历记录。其中培训和经历的记录应及 时更新。
4.2.1.3认证机构应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任务的作业文件发给相应人员。该作业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4.2.2 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要求
4.2.2.1为确保检验的有效性和一致性,认证机构应确定检验人员的基本能力准则。
4.2.2.2对于有机食品的检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十号令规定对检验员的相关要求。检验员应满足上述有 关国际标准的要求。
4.2.3选择程序
4.2.3.1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选择 认证机构应有如下程序:
a)根据能力、培训|、资格及经历选择检验员和技术专家(需要时);
b)在评审中对检验员和技术专家的表现做出初步评价,并随后对其业绩进行监督。 4.2.3.2检验任务的分配 当针对某一具体任务组建检验组时,认证机构应确保检验组具有相应的技能。
检验组应具备以下能力:
a)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证程序及要求;
b)全面了解检验方法和检验文件;
c)了解拟认证的具体范围涉及到的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作业程序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可以通过配备技术专 家来满足此要求);
d)有一定程度的理解力,以便对组织管理其认证范围内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有机因素的能力做出可靠的 评价;
e)能够有效地运用所要求的语言进行书面及口头交流;
f)避免任何使检验组成员产生不公正行为或歧视的利益关系。检验组成员在检验前应将其或其所在组织与 拟检验的组织现在、过去或将来能的联系通知认证机构. 424 检验人员的聘用 认证机构应要求参与检验的人员签署一份合同或其它类似文件,承诺遵守认证机构的规章制度(包括保密规 定、不受商业及其它利益的影响以及对与认证申请人以前或现在的关系的说明)。认证机构应保证所有承担 认证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满足本文件对检验人员的要求,并记录如何达到要求。
4.2.5认证人员的记录
4.2.5.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保存认证人员的最新记录,该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
a)姓名和地址;
b)所属机构和在认证机构的职位
c)教育程度和专业状况;
d)在认证机构每一业务范围内的经历和培训;
e)最后一次更新记录的日期;
f)工作评价。
4.2.5.2认证机构应确保并验证分包机构按照本文件的要求保存了承担分包任务的检验人员记录。
4.2.6对检验组的要求 应向检验组提供最新的检验指导文件及与认证安排和认证程序有关的所有信息。
4.3认证要求的更改 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拟更改的认证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更改方式和生效日期之前应充分考虑相关方 的观点。更改决定发布之后,认证机构应验证认证组织是否在认证机构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对其相关程序进行 了必要的调整.
4.4申诉、投诉和争议
4.4.1组织或其它相关方向认证机构提出的申诉与投诉,应根据认证机构的程序进行处理。
44.2认证机构应:
a)保存与认证有关的申诉、技诉、争议以及补救措施的记录;
b)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c)将采取的纠正措施形成文件并评定其有效性。

5.认证要求


5.1认证申请.....
5.1.1认证机构向申请方提供的有关信息
5.1.1.1认证机构应保存对检验及认证程序的详细说明、认证要求和有关获证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这些文 件应按4.1.7.1的要求及时更新,并提供给申请者及获证组织。
5.1.1.2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
a)始终遵守认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b)对实施检验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文件审查以及为实施检验、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进入所有现场、调阅 所有记录(包括内部检验报告),和访问人员;
c)仅在其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
d)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以认证机构认为是误导或是未经授权的方式说明其获证 资格;
e)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后,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要求交回所有的认证文件.
f)保证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标志和报告,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g)利用各种宣传媒体(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进行认证宣传时,应遵守认证机构的有关要求。
5.1.1.3当拟认证的范围涉及某一特定的认证要求时,应向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解释。
5.1.1.4当有其它要求时,认证机构应向申请者提供其它补充信息。
5.1.2认证申请
5.1.2.1认证机构应要求申请方填写正式的、由申请方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申请书或附件应包括:
a)申请认证的范围;
b)申请组织(者)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检验所需的必要信息。
5.1.2.2在现场检验前,申请者至少应提供下列信息:
a)申请方简况,如组织的性质、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必要时提供人力和技术资源的信息;
b)有机食品的基地,生产及销售所覆盖活动的一般信息;
c)对拟认证的有机食品及其适用的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d)有关有机食品核心要素的文件。 从申请文件和有机食品文件评审中收集到的信息可用于现场检验的准备,认证机构应予以保密。 5.2检验准备
5.2.1在检验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申请进行评审并保存记录,以确保:
a)认证的各项要求已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申请方理解;
b)认证机构和申请方在理解上的差异已得到解决;
c)认证机构应有能力在拟认证的范围、运作场所实施认证并能满足申请者的其它特殊要求(如申请者使用的 语言等)。
5.2.2认证机构应拟定检验活动的计划以做出必要的安排。
5.2.3认证机构应任命一个有能力的检验组,代表认证机构实施文件检验和现场检验。技术专家可作为顾问 参加检验组。
5.2.4认证机构应提前将检验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受检验方,并提醒受检验方可对认证机构任命的任一检验员 或技术专家提出异议。 5.2.5认证机构应正式任命检验组并提供相关的工作文件,检验计划及日期应得到受检验方的同意。给检验 组的指令应明确并通知受检验方,该指令应要求检验组检查组织的结构。方针和程序,确认其符合与认证范 围有关的要求,并确认组织执行了有关程序,且这些程序能证明组织有机食品的有效性。
5.3检验
5.3.1检验组应依据所有适用的认证标准在确定的范围内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进行检验。认证范围是 指拟认证组织在特定场所和确定的管理控制下的具体活动。
5.4检验报告
5.4.1认证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需要的报告程序,这些程序至少应确保:
a)在检验组离开现场之前,与组织的管理者举行一次会议,在会上检验组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关于组织 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是否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说明,并使组织有机会对检验发现及其依据提出质疑;
b)检验组应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包括其检验发现及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实施与所有认证要 求的符合性说明;
c)认证机构应及时将检验结果的报告提供给组织,明确所需纠正的不符合项,以使其完全满足认证要求;
d)认证机构应请组织对报告提出意见,并阐明具体的纠正措施或在规定的限期内计划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 通知组织是否需要进行全部或部分复审,或在监督中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e)检验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检验日期;
2)报告负责人姓名;
3)受检验方的情况(如:现场的名称、地址及检验覆盖的部门);
4)检验的范围及检验准则,包括适用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5)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包括对不符合的阐述,适当时可对照组织以往的检验结果;
6)对与未次会议上所提供信息的差异做出解释;
5.4.2认证机构最终提出的检验报告与5.4.1c)和e)有差异时,应将报告交给受检验方并解释与前者的不同之 处。 检验报告应考虑如下因素: a)受检验人员的资历、经验和权限; b)申请组织为满足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而建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程序的充分性; c)对已确认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必要时还应考虑以往检验中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5.5认证决定
5.5.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对组织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做出是否予以认 证的决定。参与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应是参加此次检验的人员。 批准认证的部门通常不应推翻检验组长做出的不予推荐认证的结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认证机构应说明并 记录做出该决定的依据。
5.5.2认证机构不容许将批准、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机构或人员。
5.5.3认证机构应向获得有机食品技术规范认证的组织提供认证文件,如一份由授权人士签署的文件或证 书。对于组织和认证范围所覆盖的每个现场,认证文件都应明确:
a)组织的名称、地址;
b)批准的认证范围,包括: 1)认证所参照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标准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及补充文件, 2)与产品、过程或服务类别相关的组织的活动;
c)认证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
5.5.4获证组织对认证范围的更改应由认证机构处理。认证机构应明确采用何种检验程序以决定是否批准更 改认证范围的申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5.6监督和复评程序
5.6.1认证机构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组织的有机食品进行监督和复评,以验证该有机食品是否持续符合认 证要求。
5.6.2 监督和复评程序应与本文件中规定的有机食品技术规范检验程序一致。
5.7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的使用
5.7.1认证机构应对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使用情况加以规定和控制。
5.7.2如果认证机构授权组织使用标志以表明其有机食品已获认证,组织只能按认证机构的书面授权使用规 定的标志。
5.7.3认证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获证组织在广告、商品目录等材料中对认证的不正确宣传,及对证书和 标志的误导性使用做出及时处理。
5.8调阅外部相关方与组织的交流记录 认证机构应要求每一个获证组织在有要求时提供与相关方信息沟通的记录,以及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有机 食品技术规范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

6.附则

6.1本文件由有机食品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中鉴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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