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日,危地马拉制定批准清洁产品卫生登记与授权的条件和要求。该技术法规约束参与如下清洁产品的生产或进口的自然人或法人:该清洁产品至少含有一种危险成分且浓度超过1%;根据技术研究,依据附录D中制定的标准,该产品被分入危险品类别。那些在国际上按照 ACGIH、ATSDR、EPA、HMIS、 IARC、 NIOSH、NTP、 OHMS、OSHA、TSCA 和WHO制定的标准被分类为致癌、诱导突变或导致畸形的物质当浓度大于1%时必须声明并且须经强制性卫生登记或授权。缔约国一致确定的附录A列出的产品不在本法规范围内。
该法规生效日期还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