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简称《办法》)日前已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新《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将列入《管理商品目录》。一是有关国家或地区对中国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二是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
《办法》规定,对《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将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由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和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办法》明确,《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