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理论是西方经济学中的重要内容,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在市场交易中,一方比另一方对交易对象或交易内容拥有更多的信息;二是经济主体或行动主体在进行经济决策或非经济决策时是否拥有作出最优决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由于交易者知识的有限性、获取信息所需花费的成本、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等原因,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长期地存在着。
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主要影响
信息不对称对市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一是造成劣货驱除良货。在交易者无力分辨真货与假货、优品与次品的情况下,有时价廉物美或价高物优产品并不能赢得市场。
二是造成市场消失或缩小。在市场交易中,卖方拥有的信息一般多于买方,买方为了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在对某类商品无力判别真假、优劣的情况下,会一律拒买,结果导致该类商品市场消失或缩小。
三是造成不公平交易和不公平竞争。
市场本身不能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第三方力量(如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社会机构)由于不具有强制力、权威性,也不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政府拥有市场力量和第三方力量所不具有的公共权力、权威性和强制力,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强制卖方向买方(公众)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对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欺诈的行为,政府可给予足够的处罚。政府还可利用第三方力量向市场(公众)提供某些方面的信息。
我国认证认可制度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国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认证认可政策。我国也于1989年8月发布了第一批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产品目录,对进入中国境内的产品实施了安全认证和电磁兼容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1992年发布了第一批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还有一些行业部门对一些产品实施了注册、入网管理、销售或推广许可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对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身和动植物安全、保护环境等都起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重复认证、认证标准不一致等现象,这些认证还是不能给普通消费者提供完备的、统一评价标准的产品信息。
2001年8月,为彻底地解决产品信息不对称问题,遵循WTO规则,适应认证认可行业发展和监管体制调整的要求,国务院组建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授权其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2002年,我国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2003年9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至此,国家统一的认可制度、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认证制度基本建立起来了。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方向
强制性产品认证在我国实施4年多来,实践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促进了我国产业的整体进步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了先进标准的贯彻,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建设,正在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就像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强制性认证制度在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是提高认证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建立与实施过程中,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的指定,标志发放机构的确定,认证产品目录的制定,执法体系的建立和执法队伍的建设,都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能建立长效机制。其次,要加强监督检查。采取行业自律、认可监管、执法检查、社会监管、同行评议、舆论监督甚至市场淘汰等方式,逐步净化认证市场。第三,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强制性认证各个环节甚至各个岗位的职责,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要追究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建立认证信息公开机制。首先,应该在国家权威政府网站上及时准确公布所有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信息,以便所有公众随时查询。其次,执法部门应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公布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制造商及不合格产品信息。
三是变法规强制为市场强制。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已进入市场强制阶段。例如,UL认证尽管不是美国政府强制推行的,但由于消费者已认同UL认证产品,没有UL认证的产品就很难进入美国市场。因此要提高企业和消费者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认同感,加强宣传,要用正反两方面的实例来教育公众。同时,建立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要让生产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要让严重威胁国家安全、人体健康或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保的产品退出市场。只有获证产品质量真实可靠,消费者才会产生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普遍认同感,才能变法规强制为市场强制,强制性认证制度才会显现勃勃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