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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卡拉OK对收费标准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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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卡拉OK厅版权收费标准出台。12元/包房/天的收费让卡拉OK厅的经营者们吸了一口冷气。12日,南京市歌舞厅协会向社会公开表示,国家版权局制订的收费标准太高,这让他们无法承受,并表示按照南京市卡拉OK企业的经营现状,0.2元/包房/天的收费才比较合理。

  这个标准太贵了

  国家版权局:收费标准12元/包房/天

  今年8月21日,国家版权局在一片关注和推测声中公布了卡拉OK厅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卡拉OK使用音乐作品及MV作品的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定为12元/包房/天。

  据了解,今年以来,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与此相关的两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 筹 ,加快了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各项准备工作,7月中旬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他们共同拟定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12元/包房/天。

  据此前不久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在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个标准仅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卡拉OK经营者:要么涨价要么关门

  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给卡拉OK经营者带来了太多的压力。

  和聂经理的沮丧相比,南京欢乐无限练歌房的张经理则向记者表达了他的不满。“适当收费是可以的。一两块钱我们还能承受。“张经理说,“12块钱一天,大家都不要吃不要喝了。”张经理告诉记者,他不清楚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是怎么出来的,按照这个收费标准,南京一大半的卡拉OK厅都要关门。张经理说现在南京卡拉OK厅的平均上座率也就在70% 80%,这还是一个乐观的估计,按照12元/包房/天的标准来收,另外空置的20% 30%的包间即使没有使用音乐作品,也同样要交钱,而且是交一大笔钱,这明显不合理。“一下多收了这么多钱,只能加到消费者头上。”张经理说,一旦按照这个标准收费,南京的卡拉OK厅肯定都要涨价。

  西部放歌KTV的沈经理更是直接地告诉记者,如果按照国家版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来交钱,那他马上就关门。现在他的KTV厅投入使用的也就只有10个包间,生意一直以来都不算好,能有一半的上座率就算不错了。“不管有没有生意,一天要交120块,那还怎么开下去。”沈经理说,他现在不关心这个标准,因为“已经打算要关门了”,即使收120元/包间/天也不关他事了。

  南京歌舞厅协会:建议0.2元/包房/天

  经过两天的讨论,南京歌舞厅协会得出的结论是,根据南京市卡拉OK企业的经营现状,按0.2元/包房/天支付使用费,比较合理。这两毛钱又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这是听证会上,所有商家一起协商的结果。”杨会长告诉记者,定下每天两毛钱的收费,除了考察了南京KTV的经营状况以外,还参照了以前的背景音乐收费办法。目前,背景音乐一平方米收费一毛一分钱,是根据南京KTV包厢的面积计算得出的结果。此外,上海上书国家版权局表示能够承受1元,而杭州能承受0.5元,根据三个城市的消费能力比较,南京商家承受0.2元比较适当。一年下来,每家KTV掏出7000元左右,也是南京商家愿意接受的结果。

  杨会长同时表示,对于卡拉OK经营者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必须统一标准,归口管理,不得重复收费。

  南京市版权局:南京收费标准待定

  “我一直在强调,12元仅仅是个上限。”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杨婕处长表示,国家版权局目前仅仅是全国公示,最终究竟如何收取,一切还需要等待上级通知。杨婕向记者表示,将来收取费用,每个城市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绝对不是全国一个价,也绝对不是每天12元。并且还可以保证,只会比这个数字少,这一点商家完全可以放心。

  南京歌舞厅协会:收费标准五宗罪

  罪名:1

  质疑标准制订程序不合法

  “我们对收费标准制订程序是否合法表示质疑。”南京市歌舞厅协会杨凤麟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现尚处于筹备阶段,未曾制订过使用费收费标准草案,亦未依法予以登记,根本不可能召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决定通过使用费收费标准。

  罪名:2

  12元收费依据不足

  “每一个卡拉OK企业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用于经营的包房数是不同的,且实际用于经营的包房数因经营时段不同而不同。”欢乐无限练歌房的张经理告诉记者,包房空置实际上就不存在著作权作品的使用问题,不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也要支付使用费,显然极不合理。

  罪名:3

  著作权协会用权不当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音乐著作权人可以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权利,对其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也就是说目前提出12元/包房/天这一收费标准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必须有音乐著作者的授权才能向卡拉OK企业收费,如果没有音乐著作者的授权就不能收费。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目前几十万首音乐作品中,给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的并不多。12元/包房/天的统一收费标准,显然无限扩大了两个协会的权力。

  罪名:4

  收费标准不统一

  国家版权局公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并征求意见的同时,文化部也出台了“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对于同一个收费项目出现了不同的收费模式。文化部“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是以点击次数收取使用费,而国家版权局公示的收费标准又是按照包房来计算的。南京歌舞厅协会表示,对于卡拉OK厅经营者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必须统一标准,归口管理,不得重复收费。

  罪名:5

  谁来监督收费

  “我们有权利知道这钱收上去了之后怎么办。”一位卡拉OK的负责人情绪激动地说,“那帮人收了钱怎么转付?”该人士表示,国家版权局公示的这一收费标准笼统地收费,以至于这些钱收上去之后,并没有相应的著作权人来接受这笔收益,“写这首歌的人都死了100年了,钱还照样收,收上去怎么给啊?”

  别被这个标准吓倒

  知识产权专家汪旭东表示,南京卡拉OK企业就是要讨价还价

  “南京的卡拉OK企业团结起来,提出自己的诉求是对的。”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属于民事收费行为,根本没有什么标准可言。“这是一个讨价还价的事,哪怕双方谈到不付钱也可以。”国家版权局公示的这一收费标准,只是一个收费上限,“能谈到多少是多少,完全不必要被这12元吓倒。”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是有有效期的。”汪旭东说,著作人死后50年,便宣告著作权过保护期,使用过保护期的音乐作品是不需要支付版权使用费的。由于MV音乐形式搀杂了词曲著作权、录音录像著作权、摄像著作权,很难判断如何支付版权使用费。例如有人在卡拉OK点唱李叔同的《送别》MV,词曲过了保护期了,而录音录像和摄像是现代的,这样的MV作品和全部在保护期内的MV作品收一样的钱,显然不合理。

  笼统收费的不合理性还体现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收费的范围上。汪旭东表示,只有给予这两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的音乐作品,才在他们的版权使用费收取范围内,如果没有给这两个协会授权,他们就没有权利进行收费。实际情况是,在卡拉OK厅中被使用的绝大多数音乐作品,都没有授权给这两个协会。

  □新闻背景

  KTV使用音乐电视作品要交费

  7月7日,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了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厅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这意味着,卡拉OK收费成为定局。而以往,卡拉OK经营者和消费者很少有人为歌曲的著作权埋单。

  □新闻延伸

  版权费如何管?企业想要监督权

  与正在酝酿出台的MTV版税标准相比较,卡拉OK企业此前缴纳的版权费用可谓微乎其微,相当于“免费午餐”。娱乐企业显然不希望按照版权局的收费方式。他们提出,除了如何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版权收费标准之外,对所缴纳的版权使用费如何分配,去向何处,他们应该有“监督权、知情权”。

  卡拉OK的收费涉及数十亿元财富的再分配,实在不是一件小事。收费数额巨大,又牵扯到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仓促行事必然留下后患。比如说,对每年几十亿元版权费的征收和管理就是一个巨大的权力,怎么能够保证有关方面公正无私地行使好这个权力?卡拉OK收费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进步,但要把这件工作做得让消费者、经营者和监管部门都感到很OK,还有许多复杂的工作要做。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日前在上海透露,在筹建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之后,很快将成立文字、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预计,MTV收费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眼下,如何形成版权收费公开、公正、合理的机制,是最为现实的问题,也是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面对的真正挑战。

  看来,MTV收费之争,还远没有画上句号。

作者:佚名 来源: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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