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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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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1)、“目标”(4.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3.4)是GB/T 2800l标准中有关“策划”的要素。笔者在审核中发现,部分组织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对这三个要素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其共性问题有以下几点。

一、采取的危险源辨识方法不适合行业特点
组织用于危险源辨识的方法可分为两类:直观经验法、系统安全分析法。组织应根据所在行业的特点,全面考虑人员能力、工艺特点、资源情况、是否简单可行并有效等,选择合适的方法。一般而言,可以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使用,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在单独运用直观经验法的企业中,一般是按如下步骤实施的:培训→下发危险源调查表→各部门填写调查表→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汇总→根据频率值和可能的结果,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受填写调查表人员知识水平及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各部门填写的一些重要内容差异很大,导致在汇总危险源时,这些调查表不能被采信(有些企业、在审核时甚至不能出具各部门填写的调查表)。因此,直观经验法的实施在该环节已失效,其可能的结果是遗漏危险源。即使在第一阶段审核后,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整理的总危险源清单没有出现遗漏,但由于标准要求应定期或及时进行危险源更新,如果企业不调整危险源的识别方法,将在文件的运行方面出现问题。

所以,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识别时,可由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原因和后果采用某些技术进行粗略分析,如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模式和后果影响分析(FMEA)、危险预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等,然后再与直观经验法结合使用。

二、风险评价不适当
1.没有定性的风险评价方法。
不少企业在风险评价时只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而没有在定性方面作出规定,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相关方强烈投诉、受到主管部门警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没有在文件中规定应被评价为重大风险,或将其判定为非重要危险因素。

2.在应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L值的选取没有考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LEC法中,L值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有些企业对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没有考虑自己的安全管理水平,如设备安全水平、安全措施等;同时,定量计算得出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值没有真实地反映企业该危险因素的风险水 平。体系建立之初的重要危险因素将永远成为该企业的重要危险因素,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成为空话。例如,规模相同、生产设备相同、产品相同的两家企业,其安全管理水平很可能是不同的。如果L值的选取不考虑它们的安全管理水平,两家企业的危险因素和风险水平就完全一样,主要危险因素也一样。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3.没有考虑社会风险的度量与可容忍度。
目前,大部分企业对风险的度量只是对个人风险的度量,其可接受的风险值,就是个人风险可容忍度水平的上限。
如果不考虑风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或导致的经济损失,其基本度量方法有两种: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个人风险是对孤立的某个人的风险,社会风险是某重大事故对社会造成的风险。由于一次事故死亡1000人比每次事故死亡1人的1000次事故更严重,社会风险的可容忍水平一般低于个人次风险的可容许水平。
因此,当组织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价时,应确定采用哪种评估方法。对可能造成一两人伤亡的事故,可考虑采用个人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3人以上的死亡事故(重大事故),可采用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4.不控制没有被评价为重要危险因素的危险因素。
在进行风险评价时,考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是肯定企业原有的对危险源有效控制的管理规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如果某些危害因素没有被评为重要危险因素,企业仍需执行原规定,即转入4.4.6的运行控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一段时间后,某些重要危险因素可能降为非重要危险因素。对于这些因素,仍需进行运行控制。

三、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没有考虑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
有些企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时,没有考虑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导致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泛泛而谈,如不发生人员死亡、不发生重伤、不发生职业病等。这样的目标,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危险源),其重点不是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没有可操作性。
有些行业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提出厂安全目标,其下属企业就将这些目标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这是一个误区。行业主管部门为下属企业制订的安全目标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是企业应该满足的最低要求,不适宜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例如,某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下属高科技企业提出的安全目标为:为员工提供舒心的工作环境。如果该企业将这个目标直接作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其要求肯定过低了,必然与该企业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不相符合。

四、制订的管理方案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有些企业虽然制订了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但采取的措施却基本属于运行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种:①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不扎实,制订的目标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危险源);②制订的目标过低。
为了使组织达到最佳的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管理方案中所采取的措施应考虑企业财力和可选技术方案,努力消除或降低风险。如果管理方案中的措施只是运行控制,其实质就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没有了管理方案这个要素。

作者:王新亭 来源:中国船级社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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