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简称:方圆中心)实施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满足第三方认证制度规定,作为认证服务提供规范,必要时,在认证合同中补充相关的技术要求。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 认证模式 本认证方案规定,首先对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两个阶段的初次审核,经过评定,确认是否批准认证;在通过认证之后,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对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按期进行监督审核,确认能否保持认证资格。必要时进行复评。
3 认证基本条件 a) 申请认证方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 b) 被认证方是申请认证方或是申请认证方的一部分或是其下属单位;被认证方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可以独立运行; c) 被认证方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在现场审核前应运行3个月以上; d) 被认证方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e)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遵守本方案的规定,承诺获得方圆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f) 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费用。
4 认证申请 4.1确认认证范围 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分类表》的要求按专业、产品和主要活动确认认证范围。 4.2 申请 方圆中心统一制定认证申请书,内容覆盖必要的认证信息。由法人或经过授权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正式提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申请。
5 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的依据是认证申请书和合同。方圆中心通过合同评审了解申请认证方的需求,在能力范围内受理认证申请,策划认证审核。申请认证方如有“结合的审核”需求,方圆中心关注与其他认证领域审核的协调。 5.1 审核准则 认证双方确认的审核依据标准为: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审核准则还包括被认证方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5.2 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方圆中心根据申请认证方的要求,在《审核计划》中规定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 a) 审核目的是:通过审核,确定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GB/T28001-2001标准要求,是否向方圆中心提出通过认证的建议; b) 审核范围包括对物理位置,组织机构,活动和过程以及有关时期的描述; c) 审核计划与实施能够满足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需要; d) 审核期限的规定应能够满足审核取证的需要,符合性直接证据可以追溯到被认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以前,但应有间接证据表明审核时仍具备这样的能力。 5.3 审核特性 方圆中心通过沟通,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特性,配置相应的审核资源,制定《审核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a) 活动涉及的专业范围 b) 被认证方的规模、审核区域的数目 c) 复杂程度 d) 相似性及多现场情况 e) 被认证方和审核区域的位置 f) 风险程度 g) 被认证方对语言方面的特殊需求 h) 因地域、民族、习惯的文化背景产生的管理差异,通过沟通交流了解这样的差异给审核带来的特殊需求和合理性 i) 因社会问题引发的管理需求,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管理问题 5.4 审核机构和人员 5.4.1对审核机构的要求 由方圆中心评价、批准可以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分包的审核机构须经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同意。 5.4.2 对人员的要求 由方圆中心制定、发布各类认证人员准则,经过评价,确认可以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和审定人员。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有权拒绝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审核组。 5.5 审核实施 方圆中心进行初审、复评和扩项审核或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变化时要进行文件审核,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初审一般进行两阶段审核,如本次审核基于扩展认证领域,对受审核方已经有必要的了解,达到一阶段的审核目的,经评审可以直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监督、复评审核不分阶段。 5.5.1 文件审核 由被认证方提供质量手册或/和其他文件,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确认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通过文件审核,使审核组对被认证方有初步了解,利于沟通和审核。 5.5.2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按《审核计划》进行,需要被认证方积极配合。应满足认证合同和认证方案对审核的基本要求。 5.5.2.1 第一阶段审核 在被认证方的配合下,审核组到现场了解组织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生产过程及涉及卫生安全的主要因素,现场确认认证范围,初步了解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日程安排。 审核组向方圆中心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情况。 5.5.2.2 第二阶段审核 在被认证方的配合下,审核组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客观证据,综合评价申请认证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审核准则,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有效。向方圆中心报告被认证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确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能否持续满足认证准则的要求。 5.5.3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收集的信息,提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被认证方确认,需要时提出不同意见。
6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6.1批准认证的条件 a) 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已经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b) 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准则要求,审核组同意推荐批准认证; c) 审核证据表明管理评审和内部审核的安排已被实施、有效且得到保持,并已进行了一次覆盖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内部审核。 d) 经审查、审定未发生影响批准认证的事件; e) 遵守方圆认证协议。 6.2审查和审定 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和审定,被认证方应配合工作,必要时采取补救/纠正措施。 6.3认证批准 经评定符合认证的条件的,批准认证,颁发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评定,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由中心向申请认证方发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三个月的整改期限。被认证方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和保持认证要求的水平,提出复查申请和纠正/纠正措施证据,并交纳复查费。方圆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组织进行审核,以证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满足要求。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发注销认证申请通知书。
7 颁发证书 7.1 认证证书表述 认证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a) 申请认证方名称,申请认证方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律文书名称为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人名称后缀被认证方名称; b) 被认证方(未独立申请认证,但自成管理体系)名称; c) 认证依据标准; d)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产品、活动及其运行的区域; e) 注册号; f)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g)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分支组织。 7.2证书发放 方圆认证证书发给申请认证组织或其授权的人员。
8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获证方满足下列必要条件,可以保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a) 始终遵守认证的有关规定; b) 保持获证时的法律地位; c)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符合GB/T28001-2001国家标准及相关认证准则要求,运行有效; d)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覆盖的区域未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e) 建立程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中毒案件或投诉,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变更时,及时报告方圆中心; f) 不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仅就获准认证的范围做宣传。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认证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认证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g) 接受监督审核; h) 交纳认证费用; i) 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j) 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通知时(不论如何决定的), 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k) 认证只能用来证明其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了特定标准或其它规范性文件,不能用认证来暗示其产品或服务得到了认证机构的批准。 l) 确保不采取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 m) 在传播媒体中(例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认证内容正确引用。
9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9.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再评价,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对获证方遵守法律法规承诺的评价; 认证标志的使用; 顾客的投诉; 文件化体系的更改; 更改涉及的区域; 产品主要特性的实现情况; 对上次审核期间确定的不合格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持续改进计划的实施情况; 需要时其他选定的要素。 9.2 监督的频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由审核组提出对获证方的监督审核时间建议,最长不超过半年。若发生下述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组织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获证组织的产品出现严重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未得到处理时;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9.3 监督的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9.4 监督结果评价 监督审核是认证监督的主要环节,获证方的组织结构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变化是监督审核的重点。 通过监督审核,审核组提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经过综合评审,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方圆中心发《确认通知书》。 经过综合评审,不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应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方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 获得方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方可使用方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b) 建立证书及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使用程序; c) 认真做好方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记录; d)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场合应与证书、标志的内涵一致。 10.1认证标志
10.2 认证标志的使用 a) 拟使用方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可直接从《方圆体系认证使用样本》中选用。如需要,可向方圆中心索取标志的电子版。获证组织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样复制,标志图样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可以变形使用,字迹必须清晰。 b)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标识)使用在产品上(包括有形产品;单个包装箱或容器里的产品;随产品能到用户手中的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c) 只有在注明“生产该产品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通过了由方圆标志认证中心依据GB/T28001-2001标准进行的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标志(标识)使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需保证此包装到不了最终用户手里。 d) 可以将方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正确应用于广告和有关宣传媒体。 e) 获证组织使用方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期限认证证书一致。 10.3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获证方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复评。 10.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方可以: a)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 b) 将证书和标志及有关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经济利益; c)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提出投诉。 10.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的暂停或撤销。最主要的误用形式(不排除其他误用形式)表现如下: a) 使用证书及标志和相关信息时,损害方圆中心声誉; b) 证书及标志变形使用; c) 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出售和转让证书及标志; d) 使人误解获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外的产品/管理体系或区域也得到认证; e) 使人误解产品也得到认证; f)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证书及标志。 一旦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其正确使用。
11 扩大认证范围 获得方圆认证后,如需扩大认证范围,向方圆中心提出扩项申请,一般扩项审核与监督审核或复评审核同时进行,需要时,也可独立进行。
12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2.1 暂停认证的条件 a) 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持续达到明示标准要求; b) 获证方不能按时接受认证监督审核,与获证时间或上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 c) 获证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不能达到认证的要求,审核组经现场审核建议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d) 获证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误导宣传; e) 对获证方提出环境方面的重大投诉; f) 国家、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严重问题; g) 其它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暂停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12.2 撤销认证的条件 a) 获证方达不到职业健康安全认证规定要求,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 b) 获证方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通知》后,未按期采取纠正措施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证书的; c) 获证方转让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 d) 获证方失去法人资格或已破产的; e) 获证方的法律地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未通报方圆中心的; f) 不接受方圆中心监督管理的; g) 严重违反《认证合同》规定的; h) 违反其他有关认证管理规定的。 12.3 注销认证的条件 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方不愿意执行新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拥有方圆认证证书,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交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方圆认证证书及标志。
13 重新认证 暂停认证证书后,须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经评审决定是否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注销认证证书的,满足认证要求后,可以随时申请方圆标志认证。 撤销认证证书的,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方圆标志认证。
14 认证要求更改 认证要求更改时,方圆中心制定《认证要求更改实施方案》,规定过渡期,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完成过渡。 过渡期内,获证组织应满足认证证书中明示的要求。
15 保密 方圆中心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如有证据表明,方圆中心因认证接触被认证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有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 责任 方圆中心不承担有关获证方的产品责任,凡涉及责任问题,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处理。
17 纠纷 如产生纠纷,按《申诉、投诉程序》处理,必要时,诉诸法律。
18 费用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收费标准》逐项执行。
19 公告 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在方圆认证网站和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公布。
20 附则 本方案由方圆中心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