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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CCP体系认证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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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适用范围
2 认证模式
3 认证申请条件
4 认证申请
5 审核策划
   5.1 审核准则
   5.2 审核的目的、范围和期限
   5.3 审核特性
   5.4 审核机构和人员
   5.5 审核实施
6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6.1批准认证的条件
   6.2审查和审定
   6.3认证批准
7 颁发证书
   7.1 认证证书表述
   7.2证书发放
8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9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9.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9.2 监督的频次
   9.3 监督的方式
   9.4 监督结果评价

1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认证标志
10.2 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认证证书
10.4 认证证书的使用
 10.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11 扩大认证范围
12 复评
13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3.1 暂停认证的条件
  13.2 撤销认证的条件
  13.3 注销认证的条件
14 重新认证
15 认证要求更改
16 保密
17 责任
18 纠纷
19 费用
20 公告
21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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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
  本认证方案适用于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简称:方圆中心)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本认证方案在认证双方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和采用。

2 认证模式

   第一阶段审核(文件评审 +现场审核)+ 第二阶段审核(现场审核)+ 监督审核

3 认证申请条件

  申请认证组织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可以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国家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具备了卫生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已按CNAB-SI52:2004《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的要求,建立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不少于3个月。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遵守本方案的规定,承诺获得方圆认证后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按合同规定支付认证费用。

4 认证申请

  由法人或经过授权可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正式提出产品认证申请,填写方圆中心统一制定的认证申请书。

5 审核策划

  审核策划的依据是认证申请书和合同。方圆中心通过合同评审了解申请认证方的需求,在能力范围内受理认证申请,策划认证审核。申请认证方如有“结合审核”需求,方圆中心关注与其他认证领域审核的协调。

  5.1 审核准则
  5.1.1 HACCP管理体系审核标准执行CNAB-SI52:2004《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5.1.2 还包括与专业范畴相关的:
  a) 我国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有关食品厂卫生规范等);
  b) 进口国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出口注册企业);
  c)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5.2 审核目的、范围和期限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认证方的要求,在《审核计划》中规定审核目的、审核范围和审核期限:
  a) 审核目的是:通过审核,确定被认证方的体系是否满足审核准则要求,是否向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提出通过认证的建议;
  b) 审核范围包括对物理位置,组织机构,产品类别和(或)品种、生产和(或)提供过程;
  c) 审核计划与实施能够满足对HACCP体系认证的需要;
  d) 审核期限的规定应能够满足审核取证的需要,符合性直接证据可以追溯到被认证方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正式运行以前,但应有间接证据表明审核时仍具备这样的能力。
  5.3 审核特性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通过沟通,了解被认证方的基本特性,配置相应的审核资源,制定《审核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a) 活动涉及的专业范围
  b) 被认证方的规模、审核区域的数目
  c) 复杂程度、产品生产的季节性
  d) 相似性及多现场情况
  e) 被认证方和审核区域的位置
  f) 风险程度
  g) 被认证方对语言方面的特殊需求
  h) 因地域、民族、习惯的文化背景产生的管理差异,通过沟通交流了解这样的差异给审核带来的特殊需求和合理性
  i) 因社会问题引发的管理需求,合理解决由此引发的管理问题
  5.4 审核机构和人员
  5.4.1对审核机构的要求
  由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评价、批准可以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机构。分包的审核机构须经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同意。
  5.4.2 对人员的要求
  由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制定、发布认证人员准则,经过评价,确认可以实施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人员和审定人员。申请认证方/被认证方有权拒绝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审核组。
  5.5 审核实施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进行初审、复评和扩项审核或获证方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变化时要进行文件审核,出具文件审核报告。
  初审一般进行两阶段审核,如本次审核基于扩展认证领域,对受审核方已经有必要的了解,达到一阶段的审核目的,经评审可以直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监督、复评审核不分阶段。
  5.5.1 文件审核
  由被认证方提供HACCP文件和/或其他文件,审核组进行文件审核,确认管理体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性。通过文件审核,使审核组对被认证方有初步了解,利于沟通和审核。
  5.5.2 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按《审核计划》进行,需要被认证方积极配合。应满足认证合同和认证方案对审核的基本要求。
  5.5.2.1 第一阶段审核
  调查申请方是否已具备实施认证审核的条件,主要包括:
  a)审查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
  b)调查对适用法律法规的识别情况;
  c)调查HACCP计划的可行性,包括与受审核方就确定CCP达成一致;
  d)生产现场的SSM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e)确定审核范围;
  f)与申请方就第二阶段审核的安排达成一致。
  审核组向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报告第一阶段审核情况。
   5.5.2.2 第二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提出的问题已得到解决和澄清的基础上进行。第二阶段审核目的是在组织的现场通过系统地、完整地审核,以评定申请方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满足所有适用的认证准则的要求,是否推荐认证注册。审核应:
  a)评价申请方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包括SSM方案的实施、对关键控制点的监控和纠正措施;
  b)对适用法律法规的符合性;
  c)验证程序的实施,当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和新的危害产生时能否及时地调整危害分析并有效控制;
  d)食品的安全质量状况;
  e)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f)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可行性;
  g)实现食品安全方针的能力。
  5.5.3 审核报告
  审核组根据审核收集的信息,提出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经被认证方确认,需要时提出不同意见。

6 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6.1批准认证的条件
  a) 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已经采取纠正/纠正措施;
  b) 审核结论为符合/基本符合准则要求,审核组同意推荐批准认证;
  c) 经审查、审定未发生影响批准认证的事件;
  d) 遵守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协议。
  6.2审查和审定
  认证决定人员对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和审定,被认证方应配合工作,必要时采取纠正/纠正措施。
  6.3认证批准
  a)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对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报告进行评定,经评定符合认证的基本条件和认证标准的,批准认证,颁发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b) 经评定,申请认证组织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的,由中心向组织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内容,给予最长三个月的整改期限。组织应采取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使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达到和保持认证要求的水平,提出复查申请和纠正/纠正措施证据,并交纳复查费。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组织进行审核,以证实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满足要求。复查合格的,按程序批准认证。复查不合格或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撤消本次认证申请。

7 颁发证书

  7.1 认证证书表述
  认证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a) 申请认证方名称,申请认证方具备法人资格的,以法律文书名称为准;
  b) 生产场所的地址(如为多场所应注明每一场所的地址);
  c) HACCP认证用标准;
  d) 体系覆盖的产品类别和(或)品种 + 生产和(或)提供过程;
  e) 证书编号;
  f) 颁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
  7.2证书发放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发给申请认证组织或其授权的人员。

8 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
  获证方满足下列必要条件,可以保持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a) 保持获证时的法律地位;
  b) 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符合审核依据,运行有效;
  c) 体系覆盖的产品安全质量满足明示标准要求;
  d)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获证组织应及时向方圆标志认证中心通报最新信息: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自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及已/拟采取的措施报告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顾客重大投诉;
   •重要技术管理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降;
   •不合格品回收及处理。
  e) 不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f) 接受监督审核;
  g) 交纳认证费用;
  h) 管理评审、内审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

9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9.1 认证后监督的内容
  1)体系更改;
  2)要素审核:
   a) HACCP计划;
   b) SSM方案;
   c)原料和(或)产品及工艺变更;
   d)危害分析更新;
   e)关键控制点更新与监控;
   f)产品用途变更;
   g)持续改进;
   h)内审和管理评审;
   i)相关法律法规变更与符合性;
  3)顾客投诉处理、国家和(或)行业检验结果信息、产品安全事故、不合格品回收;
  4)认证标志使用;
  5)对上次审核提出不符合纠正措施有效性验证。
  6)需要时其他选定的要素。
  9.2 监督的频次
  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超过12个月(季节性产品在生产季节监督审核)。若发生下述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组织对其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更改;
  b) 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产品变更等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
  c) 获证组织的产品出现严重卫生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时;
  d)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况。
  9.3 监督的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
  9.4 监督结果评价
  监督审核是认证监督的主要环节,获证方的组织结构和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变化是监督审核的重点。
通过监督审核,审核组提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经过综合评审,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发《确认通知书》。
  经过综合评审,不符合保持认证的必要条件的,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且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经过评定合格后,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同时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方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a) 获得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方可使用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b) 建立证书及标志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使用程序;
  c) 认真做好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记录;
  d)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场合应与证书、标志的内涵一致。
  10.1认证标志

      1
  2

生产该产品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通过CNAB-SI52认证
HACCP

注:“1”的示例用于产品的外包装和宣传资料。
   2”的示例只能用于宣传资料。
  
10.2 认证标志的使用
  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标志(标识)使用在产品上(包括有形产品;单个包装箱或容器里的产品;随产品能到用户手中的标签、说明书、合格证等;在测试/分析活动中,它可以是一份测试/分析报告)。
  只有在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CNAB- SI52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将标志(标识)使用在运输产品的大包装上,需保证此包装不到最终用户手里。
  可以将标志(标识)正确应用于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
  获证组织使用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及标志的期限与认证证书一致。
  10.3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如获证方要求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复评。
  10.4 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方可以:
  a)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证书和标志;
  b) 将证书和标志及有关信息用于商业行为,获得合法经济利益;
  c) 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行为提出投诉。
  10.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误用
  获证方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的暂停或撤消。最主要的误用形式(不排除其他误用形式)表现如下:
  a) 使用证书及标志和相关信息时,损害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声誉;
  b) 证书及标志变形使用;
  c) 向其它组织和个人出售和转让证书及标志;
  d) 使顾客误解获得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外的产品/管理体系或区域也得到认证;
  e) 使顾客误解产品也得到认证;
  f)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使用证书及标志。
  一旦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采取纠正措施,保证其正确使用。

11 扩大认证范围

  获得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认证后,如需扩大认证范围,向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提出扩项申请,一般扩项审核与监督审核或复评审核同时进行,需要时,也可独立进行。

12 复评

  复评应按照初评程序实施。应对上一个认证周期的绩效进行一次评价,适宜时,复评的第一阶段可不在组织的现场进行。

13 认证的暂停、撤消和注销

  13.1 暂停认证的条件
  a) 体系发生重大变更,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持续达到明示标准要求;
  c) 不能按时接受认证监督审核,与获证时间/上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季节性生产在生产季节超过3个月)的;
  d) 体系不能达到申请的体系要求,审核组经现场审核建议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e) 未按规定使用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正确宣传认证资格、误导宣传而产生投诉;
  f) 用户对体系认证证书内所覆盖的产品的质量提出重大投诉,并经查实属该体系运行不符合认证时要求所造成的;
  g) 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证书所覆盖产品质量不合格;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h)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
  g) 其它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况。
  暂停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为六个月。
  13.2 撤消认证的条件
  a) 获证组织达不到认证规定要求,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b) 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标志的通知》后,未按期改正的或未申请恢复认证证书;
  c) 转让认证证书/“方圆”标志的;
  d) 失去法人资格,或获证组织法律地位、最高管理者、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通报中心,不接受中心监督管理的;
  e) 严重违反双方认证协议规定;
  f) 违反其他有关认证管理规定的。
  中心将撤消其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标志并进行公告。
  13.3 注销认证的条件
  认证要求变更后,获证方不愿意执行新的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拥有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交回认证证书、停止使用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及标志。
  中心将注销其认证资格、收回认证证书、停止其使用标志并进行公告。

14 重新认证

  暂停认证证书后,须提出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经评审决定是否恢复使用认证证书。
  注销认证证书的,满足认证要求后,可以随时申请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
  撤消认证证书的,满一年后,可以申请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的认证。

15 认证要求更改

  认证要求更改时,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制定《认证要求更改实施方案》,规定过渡期,通知获证组织,获证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完成过渡。
  过渡期内,获证组织应满足认证证书中明示的要求。

16 保密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承诺为认证客户保密,如有证据表明,方圆标志认证中心因认证接触被认证方的商业、技术秘密,而泄露给第三者(法律有规定除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 责任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不承担有关获证方的产品责任,凡涉及责任问题,依照相应的法律制度处理。

18 纠纷
  如产生纠纷,按《申诉、投诉程序》处理,必要时,诉诸法律。

19 费用
  实施本方案的费用,按《认证收费管理规则》逐项执行。

20 公告
  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在方圆认证网站和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公布。

21 附则
  本方案由方圆标志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作者:rfm 来源:cqm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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