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巴西的共同对外关税影响了中国农产品、蒸馏酒精和计算机通讯设备的进口。巴西征收的附加进口税费使纺织品进口成本大增。巴西还对信息技术产品征收高额关税,阻碍了外国个人电脑产品进入巴西市场。巴西在某些港口对货物征收25%的商船税,这使得外国进口产品处于竞争劣势。对个人通过RTS简化通关程序进口的零售货物,巴西征收60%的统一进口税。
2005年8月,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一项措施,决定将进口量高于同行业平均进口水平的橡胶鞋、塑料鞋、天然皮鞋和运动鞋四种鞋的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提高至35%,提高后关税的有效期至2005年底。巴西这次提高鞋的进口税率,对从中国进口鞋的贸易影响最大。
进口限制所有进口商都必须向巴西外贸委员会的电子外贸单证系统(SISCOMEX)注册。SISCOMEX的注册要求繁琐,并且有最低资本要求。通过SISCOMEX递交的每份进口陈述都单独计费。
巴西的自动进口许可包括了大多数进口商品。非自动进口许可包括的产品大多数是需要特定部门或机构审批的,如饮料、药品和武器弹药分别由农业部、卫生部和国防部审批。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网站公布了需要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产品类别,但是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和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原因方面的具体信息。这些问题使得中国出口商在向巴西出口时适用的程序变得更为不透明。
通关环节壁垒2005年12月,在巴西总统府召开的一次会议就巴西鞋业生产面临的问题和解决危机的措施达成了共识,包括对从中国进口的鞋类产品实施灰色通道管理,即巴西海关对进口单证和货物进行更严格的监管,以查处货证不符、低价报关等现象;除此之外,不排除对从中国进口的鞋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
技术性贸易壁垒2005年6月,巴西矿产和能源部制定了关于三相感应电机能效计划的法案草案。该草案规定了三相感应电机遵守的最低能效标准。这一标准的变化可能对中国相关产品的出口产生影响。
2005年7月,巴西又规定了单相电压调节装置认证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草案。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2005年4月,巴西卫生监督局制定了用于浸泡和煎煮产品特性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法规草案。该草案制定了茶、煎焙咖啡、巴拉圭茶、大麦茶和可溶产品的最低质量要求和标签要求。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2005年6月,巴西动植物健康秘书处制定了供消费和商业用途的进口木制品及其副产品的检疫要求。这一规定提高了中国相关产品对巴西的出口门槛。
贸易救济措施自1989年12月对中国产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5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21起反倾销调查,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十几种商品。
1.反倾销措施2005年7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宣布结束中国保温瓶反倾销案的复审并决定继续征收47%的反倾销税。2005年8月,巴西外贸委员会会议决定对来自中国产的自行车轮胎再次实施反倾销措施,征收每公斤0.15美元的反倾销附加税。2005年8月,巴外贸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征收进口反倾销附加税的产品不再仅限于镁含量在99.8%以上的品种,还包括镁含量在99.8%以下的品种,进口反倾销附加税为每公斤1.18美元。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9年10月10日。
草甘膦复审案件是巴西于2004年11月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后中国企业应诉的第一例案件。中国企业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已经提交了所需材料,但巴西至今未对该复审申请做出裁决。中方多次要求巴方尽快解决此案,并敦促巴西政府在该案中落实承认中国涉案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诺。
2.保障措施从1996年开始,巴西对玩具进口实施保障措施,后又从2004年1月1日起延长一年至当年12月31日。到期后,巴西再次延长该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有效期至2006年6月30日。该措施虽然涉及101个国家和地区,但主要是针对中国等少数几个出口量较大的国家。目前,巴西对涉案进口玩具除征收20%的南方共同体市场共同关税外,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征缴9%的附加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征缴8%的附加税。对于这项保障措施,中方与巴方在WTO及双边访问等场合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取得明显效果。中方希望巴西政府克制使用针对中国产品的保障措施。
3.特别保障措施2005年10月,巴西总统签署了两个针对中国进口产品的特保法令。其中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针对中国其他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据特保法令,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达成避免或减轻巴西受损行业提出的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就纺织品而言,巴方与中方的磋商旨在希望中方立即限制纺织品向巴西出口,保证在12个月的出口增长率不超过7.5%。
政府采购总体上来讲,巴西联邦、州和市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和公司都奉行购买国货的原则。1993年的第8666号法令规定了信息和通讯产品之外的大多数政府采购,该法令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者提供无歧视待遇。但是,该法令的执行法规却允许考虑非价格因素,向国内制造的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并且对可以享受政府资助的产品有当地含量要求。第1070号(1997年)法令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该法令要求联邦机构和半官方机构根据一项复杂而不透明的价格技术要求为国产计算机产品提供优惠待遇。
巴西不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部分企业抱怨,巴西政府、非盈利性医院等部门的采购过程中存在倾向于购买本国产品的不透明措施,包括更倾向于购买国产的类似产品而不购买进口二手医疗设备等。此外,巴西对外资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使得外资服务提供商无法进入能源和建筑行业。
出口补贴在鼓励出口和使用国产原材料方面,巴西政府提供一系列的税收、关税和财政激励措施。例如,巴西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向巴西产业提供长期金融支持。这些金融项目的收费普遍低于巴西国内市场利率。该银行还为巴西公司的扩张、现代化战略以及购买或租用新的机械和设备提供融资服务,目的在于支持购买国产设备和机械。
服务贸易壁垒1.视听服务业巴西规定,有线电视领域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并且外资所有者必须在巴西设立总部且前10年在巴西拥有商业存在。外国有线和卫星节目提供商必须交纳11%的汇出所得税;但是,如果该提供商将其汇款的3%用于联合制作,则可免交该项税赋。
第10610号法令将外资在媒体领域的资产比例限制在30%,包括印刷和非有线电视领域。巴西要求非有线电视公司的节目内容80%是国产节目。
2.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巴西尚未批准WTO《金融服务协议》,也尚未接受第五议定书。巴西是南美最大的潜在保险市场。但是,外资不能超过公司资本的50%和有表决权股票的1/3。巴西通过再保险机构垄断经营再保险业务,如果巴西航运公司希望投保国外的船舶险,其必须向巴西再保险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国外保险机构的保险费用比巴西保险机构的费用低廉的信息。
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巴西第10196号法令(2001年)规定在授予一项药品专利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的批准。该款规定与《TRIPs协定》第27条的要求不符。
在巴西,有时仅仅依据未披露的测试和其他保密数据,一些未经授权的药物的复制品便通过了检验注册。这与《TRIPs协定》第39.3条的规定不一致。
巴西负责专利事务的国家工业产权局已经积压了6万多件专利申请,约1.8万件涉及药品申请,5万件涉及商标申请。巴西政府计划用五到六年的时间解决专利和商标申请积压的问题。中方对此进程保持密切关注。
四、投资壁垒在投资准入方面,巴西仍旧在很多领域限制外国投资。外资只有得到联邦政府的授权或同意并符合国家利益,同时必须是巴西人或根据巴西法律并在巴西设立总部和管理机构的公司,才能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采。政府垄断了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采、提炼、进口和出口以及海洋和管道运输。但是,除与核能有关的活动外,政府可以把这些活动外包给国有或私人公司。
在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外资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本的1/5。企业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发行记名股票。在道路运输领域,对于在1980年11月7日之后在巴西设立的公司,外资只能拥有无表决权资本的20%。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只有《国际道路运输协定》七个成员国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成员国的公民持有过半有表决权资本的公司才能经营。
不在巴西设立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存在形式的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于国内公共航空领域。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设立并拥有住所和营业的公司才能拥有悬挂巴西国旗的船舶。在电信服务领域,只有在巴西注册经营的公司才能提供移动电话服务或通过卫星传输。巴西联邦政府垄断普通邮件服务。在巴西境内根据巴西法律经营的公司可以从事快递服务。
巴西税收计划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巴西的税收总额约占当年GDP的36.5%。1998年10月至2004年10月的6年期间,巴西各级政府共出台219795项涉及税务领域的法规。税收负担沉重,税法多且内容繁杂,有时还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这些因素都构成了巴西国内企业和外国投资的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