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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能耗不降反升暴露现行法律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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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我国的能源供给状况红灯频闪、中央三令五申严促节约;一边是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在很多地方成为“纸上演兵”。作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最尴尬的现实之一,这种巨大反差有望在不远的未来得到改变。

  根据来自权威机构的最新透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着手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建议方案可望年内出台。

老法新修引人关注

  虽然此次法律修订的具体内容及条文尚未揭开面纱,但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的表述已经传递出了诸多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将主要集中在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明确对节约能源的奖励和对浪费能源的惩罚措施上。

  不仅如此,《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还将扩大现行节能法的调整范围: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涵盖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一改以往存在的务虚、软性特点,有望成为一部权责规定明确、约束效力坚强有力的硬性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说。  

  引人注目的修法来源于一个最大的现实:尽管我国经济增长中能源过度消耗的问题由来已久,并日益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心腹之患;尽管国家高层对节能工作认识日益清晰,但施行至今已达8年的的《节约能源法》显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强制性约束效应。

现行法律“软腿”造成几多尴尬

  世无患无法,而患无必依之法。事实是,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实施中的“软腿”尴尬随处可见。  

  法律空置现象耐人寻味。《节约能源法》已经施行8年,但根据有关资料,各地不断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没有一个因为节能设计不合格而被叫停。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惩罚的事例也几乎难以找寻。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认为,现行节能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节约能源法》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能篇。但却没有规定节能篇应当有哪些具体内容,由什么部门负责审核,也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怎样的节能标准,根本无法影响这个工程能否获准上马。

  《节约能源法》还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这两条规定同样形同虚设。

完善的法规体系让人期盼

  法律之威在其强制性,而切中时弊之法方能成法中利器。权威人士表示,修订后的节能法,可操作性将大大增强,成为促进节能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将着力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抓紧做好《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的同时,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这意味着,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正联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争取早日出台。

作者:黄全权 姚润丰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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