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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关全面实施木质包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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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7月5日起,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全面实施木质包装条例。该条例于去年秋季生效,所有受管制木质材料包装(包括装货托板、装货箱、盒子、货垫、木块、垫木等)的货物均受影响。

  根据实木包装条例,国际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过加热处理,最低木心温度为摄氏56度,最少需处理30分钟;

  (2) 或以甲基溴进行烟薰约16小时。此外,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加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标记、处理木质包装材料国家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双字母代号、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向负责确保木质包装材料获适当处理的公司分配的独有编号,以及英文缩写HT(代表加热处理)或MB(代表甲基溴),但无须附有文件证明(处理证明)。

  该条例不适用于下列木质包装材料:

  木制品,如人造木制品 ,即使用以盛载其他不受监管产品的材料也包括在内;
  2006年前出产的酒箱;
  人造木质材料,如纤维板、三来板、聚合板、威士忌及餐酒桶,以及薄木片;
  零散木质包装材料(如木丝、木绒、木屑及木片);及
  于美国与加拿大之间贸易使用,并以加拿大原木或美国原木(或两者兼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

  作为货物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例如一货柜或一货车全新或未经使用的装货托板,将被视为木质包装材料,须遵守有关规定。

  假若运往美国的货物包含违规的木质包装材料,只有在海关边境保护局港口监督认为有关货物与木质包装材料可以分离的情况下,货物方可进口。然而,有关业者必须安排将违规的木质包装材料运出美国,方可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将木质包装材料运出美国所涉的一切费用由进口商或有关人士承担。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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