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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实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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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过渡期已于2006年6月31日结束,从2006年7月1日起转为正常管理。

  对货物起承载和支撑作用的木质包装往往由新鲜木材加工而成,未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具有很高的检疫风险。近年来,林木有害生物随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传播扩散的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美国、加拿大、欧盟及我国相继出台了相关检疫要求,以防范林木害虫传入。为对各国的检疫要求进行规范,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于2002年3月发布了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ISPM No.15)。该标准规定,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在出口前应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贴IPPC专用标识,检疫机关不再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除害处理证书。截至目前,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欧盟等50多个国家或地区均已实施该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WTO成员和国内相关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开始相继发布了第11、32号公告和《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局令),按照国际标准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规定进行调整,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我国木质包装检疫政策的调整充分考虑了对贸易的影响最小化的原则。新规定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5年1月31日到2005年12月31日,为双轨制,鼓励进境木质包装采用国际标准;第二阶段从2006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为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的过渡期,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木质包装的货主发出违规通知,对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进行除害或销毁处理;第三阶段为2006年7月1日以后,按照新规定对木质包装实施正常管理。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过渡,目前90%以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已按照新规定要求在境外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木质包装检疫新规定的实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据了解,目前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情况对进出口商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木质包装标识企业建立了诚信记录,实施分类管理。对诚信好的企业,可以采取减少抽查比例和先行通关后在工厂实施检疫等便利措施。对诚信不良的企业,可以采取加大抽查比例等措施。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港务、海关、运输、货物代理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联网、电子监管及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方式获得货物及木质包装信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抽查,以便加快货物通关。

作者:佚名 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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